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今天憲法辯論之內行看門道

從陳水扁到賴素如、林益世的羈押爭議

◎ 林裕順

今天(三月三日),大法官罕見召開憲法辯論並且開放法庭旁聽、網路直播,另也邀請專精美、日、德法制學者提供評鑑意見,討論檢察官偵辦貪瀆聲押賴素如時其辯護人能否閱卷。

賴素如聲請偵查中羈押時律師閱卷權的釋憲案,大法官今天將召開言詞辯論庭。(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有關羈押制度的憲法論辯,大法官多次作成解釋迄今仍有爭議。回顧歷來我國羈押制度釋憲爭議沿革,源起檢察官是否可以自行「核押關人」,大法官闡明檢察官與法官職權不同,不應「球員兼裁判」既可抓人又可押人(釋字三九二號解釋)。另有關羈押的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過程,大法官考量維護被告防禦權利,要求保障「可視不可聞」的私密空間(釋字六五四號解釋)。再者,眾所矚目前總統陳水扁涉貪案件,大法官認為僅以涉嫌重大犯罪羈押被告,「即有牴觸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或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禦權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釋字六六五號解釋) 換言之,大法官若未出爾反爾、收回承諾,本號解釋或可預期檢警辦案「偵查不公開」,應對被告「無罪推定」、「武器平等」原則讓步。

然討論辯護人得否閱卷的正當性,理應區別羈押制度適用「偵查」與「審判」階段的不同。例如,先前政商大咖法院審判過程相繼棄保潛逃,對照美、日、德刑事審判羈押運作防止脫逃「無縫接軌」,各國明定重罪被告到庭「聽判義務」,並且法院宣告重刑「當庭羈押」,以降低被告棄保潛逃之機會。亦即,類如林益世貪瀆案件二審重判徒刑,考量人性「趨利避惡」,重罪重刑被告逃亡動機提高,法官應可撤保羈押,偵查階段原應考量「無罪推定」已無適用餘地。否則,法官審判中依據證據裁判重罪重刑,若又稱「無罪推定」,豈非自打嘴巴。

本件釋憲案爭議乃是偵查階段避免被告「摸黑打戰」,為能保障其「告知聽聞」了解聲押理由或應維護辯護人閱卷權利。然此時若稱偵查比照審判強調「武器公平」,則檢警亦可閱覽辯護人卷證,豈不怪哉。因此,辯論能否「越辯越明」超越先前釋憲成果,羈押於偵查「無罪推定」與審判「武器平等」的論理區別,將是「內行看門道」的重要指標。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台日刑事法學會常務理事)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