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犯法?

◎ 黃邦禮

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官認為,「秒買秒退」行動可能構成《刑法》間接毀損罪。某位律師更熱心提醒受損業者,可拒絕涉嫌「施詐」的消費者退換商品,並依「間接毀損罪」向其提告求償。本人無意評論網路鄉民少年仔滅頂創意之良窳或滅頂民眾行為是否得宜,今冒昧循Case Study方式向我台灣公、私部門法律人討教:

基於司法無罪推定原則與相關舉證責任之歸屬,暨消保法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於實務上,設若有朝一日,不特定人數之普羅大眾們,於不定期,分別或同時,路過或巧遇於非特定之中、大型量販店商家,卻若心有靈犀般,不約而同心儀於某品牌商品,如中客掃貨般搶購之!惟自離開店門時起算(無關乎返還住家、辦公室,或於公園橫椅上聊天、滑手機,車內聽音樂…等任意狀況),於經過相當之時間後(幾十分鐘至七天或一個月?不明!),因未知緣由,於原購貨商家公開承諾換貨期限內之營業時間,分別或同時重回現場,並要求原購物店家提供退換貨服務。就法論法、依法行政,試問該等量販店是否有權逕行以「施詐」或「蓄意」性質退貨為由拒絕之?若是,敢問「施詐」、「蓄意」之明確定義與精神意涵究竟為何?且於實務上,應由何人分辨與認定而不生爭議?此外,渠等是否合宜進一步鏈結至所謂的「間接毀損罪」興訟,並「有效舉證」消費者們如何奸佞邪惡地「施以詐術」,且成功說服法曹,以贏得「損害賠償」官司判決,而又能巧妙避免傷及其社會觀感及市場商譽?

準此,長期扮演那誓死捍衛我○.二三個億,悲情破表、良善可欺,台灣芸芸草民消費權益守護神角色的「消基會」法律專家諸公們之真知灼見又為何?亦懇請一併賜教!感恩!(作者為財務管理顧問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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