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健保小三

◎ 李志宏

當全民眼睜睜地盯著已經「暴衝」的補充保險費如何調降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補充保險費的徵收禍首—「社會保險司」卻汲汲於將調降的「項目」由股利所得擴充至利息所得、執行業務收入及租金收入,將「單筆扣費下限門檻」由五千元提高至一萬元、再提高至二萬元,看起來只是企圖分散社會的注意力。

為何社會保險司不願提及其餘二項目: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因為這兩款牽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卅四條投保單位的「薪資差額補充保險費」,而這類補充保險費約佔所有的六成到七成,連有社會公益、慈善救濟的公、協會也都陸續被追繳,完全違反健保是「社會保險的一般原則」!

所以我們回頭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的一般保險費率規定:「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前衛生署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將費率從四.五五%提高至五.一七%時就已經「填補」健保所有虧損,何況從五.一七%到六%上限還有一段不算短的距離,民國八十四年健保開辦之初的健保費率是四.二五%,五.一七%不過是四.二五%到六%的「中間點」,不了解社會保險司為何要「自創」連財政部都不認同的補充保險費?

當全民熱烈討論補充保險費爭議之際,有志之士應該冷靜下來,回神看一看健保的「一般保險費」費率制度,畢竟「一般保險費」才是陪伴健保廿年的正宮,「補充保險費」是:健保小三!

(作者為醫師、法律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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