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台日合作 開發釣魚台油氣

◎ 陳鴻瑜

台灣和日本簽定漁業合作協議已屆兩年,除了標誌著台日關係往正面發展外,亦成為當今解決南海島礁領土問題的標竿,美國及其他國家最近一再舉證讚揚台日漁業協議的模範性。據此可知,島礁爭端不是一再使用影武方式可以解決。1970年代初,台灣即對於釣魚台問題或者南海問題,主張「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然空谷足音,未能獲得這些島礁爭端國的迴響,彼此都想贏者全拿,以致於至今依然爭吵不休。

根據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之報告以及1969年聯合國亞洲與遠東經濟委員會 (ECAFE)之確認,釣魚台附近海域蘊藏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惟因為釣魚台島爭議,而一直未有開發之計畫和行動。

南沙群島周遭地區已被越南、印尼、馬來西亞、汶萊和菲律賓開發,近來衝突氣氛濃厚,受空間距離和實力之限制,台灣想進入開發,已非易事。因此,台灣應該思考開發在台灣附近海域的油氣能源問題,而最有可能的地點即在釣魚台列嶼附近海域。

 釣魚台二海浬處。(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以釣魚台列嶼為中心之附近海域可分為南北兩部分,釣魚台列嶼以北海域,是台、中、日三方重疊海域,以南海域是台、日之重疊海域。因此,為了不使問題複雜化,可以選在釣魚台島以南、八重山群島以北的海域,也是台日漁業協議之合作範圍,來作為台日共同開發區。該一海域剛好是台日之間的海域中間線地帶,在沒有劃定海疆線前,做為雙方合作開發區是具有其優點。台日漁業協議之核心精神是將釣魚台島的主權擱置,台日雙方在該列嶼十二海里之外進行捕漁活動。

至於台、日油氣能源探勘合作方式,可以考慮以馬來西亞和泰國在1979年簽署在泰國灣進行共同開發協議做為範本。該一合作案是以主權權利平等、利潤共享的原則為基礎,至今運作堪稱為一個成功的合作模式。

近年台灣經濟停滯不前,又面臨難以加入FTA集團之困境,除了提升本身經濟能力外,應另闢途徑,擬定開發岸外油氣能源作為經濟發展策略之目標。

台日既然能夠在環釣魚台列嶼周圍海域進行漁業合作,那麼,在該一漁業合作區內進行能源共同開發又有何不可?若能開發有成,則未嘗不是台灣之福。試想印尼、馬來西亞、汶萊已是天然氣的重要出口國,連越南都是石油出口國,菲律賓天然氣能夠自足,證明敢於努力開發油氣能源者,都能有所收穫。反觀台灣執政者在這一方面過於保守,在東亞經濟塊狀化衝擊下再不力圖另闢經濟戰略途徑,將面臨更艱困的局面。為了促進東亞地區的和平以及突破目前的經濟低迷,亟需向周邊國家學習,努力開發岸外能源,則在釣魚台附近海域創造一個合作開發的模式,應是可以考慮的重要戰略目標。

(作者為淡江大學亞洲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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