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澄社評論》亟待檢討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 許恒達

因為一則有關氣爆案金主的網路簡訊,民進黨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報,市警局即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規定,裁罰簡訊原始散布者三萬元。此事件見報後,引起許多回響,大部分均指責簡訊內容尚不構成謠言,或不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也有認為此項裁罰有干涉言論自由之嫌。雖然結論均可支持,但在檢討聲浪中,似乎甚少直接挑戰社維法第六十三條規範本身的正當性。

事實上,整部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人民權利的干預,根本不符現代人權的基礎立論。以本次事件涉及的第六十三條為例,其法律效果,除了裁罰三萬元以外,甚至可以直接由法院裁處三日以下的拘留,即便符合司法權力介入才可拘留的原則,但仍然可以發動人身自由干預達三天之久,這種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顯然不無疑問;甚而,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其實脫胎自戒嚴時期用來防衛社會、整飭治安的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在違警罰法原拘留裁罰程序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後,新頒布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並未修正文字,只是把最重法律效果從七日調降為三日拘留,再把相關拘留的裁罰權移交給法院,但整體期盼透過警察無盡監督以控制社會的企圖,並沒有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消失,相反地,反而因為符合了大法官釋字意旨,社維法許多規範竟獲得相當程度認同。這種逆向發展,絕非希冀建立人權國度的我們所樂見。

社會秩序維護法表現了社會風氣與秩序的期盼,這種本質上完全不符合轉型正義的威權想望,從戒嚴時代流傳到了解嚴後即將三十年的今日,縱使社維法法效不是刑罰,但其裁罰內容與程序等所有規範,殊值我們徹底省思正當性,未來不僅須考量廢除類似規定,更應有全面且革新性的修法,方屬正途。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