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尊重他人的肖像權與人格權

◎ 楊志誠

最近新聞頻頻播出兩張照片,一張是有人躺在賣場的展示床上,蓋了棉被。另外一張是一位父親帶兩個小孩到賣場直接拆開賣場玩具。新聞一面倒的撻伐照片中的主角,不斷以「丟臉」、「沒水準」、「傻眼」、「誇張」等負面文字極盡羞辱。但是筆者認為真正丟臉、沒水準、傻眼、誇張的,應該是自以為是道德警察的拍攝民眾,自認為可以恣意拍攝他人影像,逕傳上網,供大家謾罵指責。這種不尊重當事人肖像權與人格權的舉動,難道不應該受到譴責嗎?

 示意圖。(資料照,記者林美芬攝) 

照片場景是賣場,商品皆屬賣場所有,既然已經展示,想必也不怕民眾試躺,買衣服要試穿,買床試躺有何罪過呢?至於試躺或試玩的行為是否違反該賣場相關規定,應該由賣場人員出面處理,而不是一個路過不明就裡的人,自以為是道德警察,逕自以石攻擊,並拍照上傳,以「抓到你了」的心態沾沾自喜,然後讓部分腦殘的新聞記者跟風砸石。試問,如果賣場人員對此的回應是:「一向尊重會員,所以無法對當天的情形多做回應。」「一般有分試玩,有些可讓民眾試玩」,那麼這路人甲究竟有甚麼資格去評斷一個賣場消費者的行為呢?遑論拍照、上傳與散布!

台灣不應該塑造這種「人人得而拍之,人人得而誅之」的社會風氣。

(作者現任助理教授,金門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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