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海巡人員自身難保

◎ 王悅年

基隆沿岸地區海巡人員為勸離釣客,遭到突如其來的大浪拍打受傷,其中第二岸巡總隊八尺門安檢所所長大腿骨折。

 示意圖。 (資料照,記者林欣漢攝)

颱風來襲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開設災害應變中心,復依災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而非海岸巡防署。據此,為何颱風天站在第一線勸離釣客的不是消防署或縣市政府人員,而是海巡署?

災防法關於颱風天的罰則定於第卅九條,但因海巡署非主管機關,不具備開罰權力,僅得先行以言詞或開具勸導單後,無效時逕行舉發。如此毫無實效的規範,讓一線海巡人員往往需要在風雨中冒著危險執勤,甚至受到來自部分民眾的嘲諷與嗆聲。因此,在借重海巡署下轄安檢所、機動巡邏站遍佈全國海岸線之便的同時,政府更應賦予海巡人員執勤時所必須之公權力及裝備,主管機關所屬人員亦需於現場協同執行公務。

首先,海岸巡防法第十條賦予海巡人員在執行同法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擁有司法警察(官)身分,只需修法,即可在颱風來臨時,讓其擁有開出罰單、甚至更進一步的公權力。另外,絕大多數海巡署一線所、站並不配置汽車,颱風天不適合騎機車,連速食業者都停止外送業務的情況下,海巡人員卻要徒步巡邏,冒著風浪危險與感冒的可能,以不具強制力與實益性的方式勸離遊客,豈非「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在相關規範未於基層單位落實之前,海巡人員在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應暫停一般外勤工作,以避免本身緊急危難發生。否則,若發生較今日更嚴重的狀況,依法論法,上級單位可不僅撫卹慰問而已,或將面臨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作者為智庫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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