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課綱談周延的公益訴訟制度

◎ 魏千峯

為阻擋高中公民及歷史課綱於八月上路,國內部分本土社團於六月十六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引發各界討論。

 灣民族同盟、台灣建國黨、台灣獨立黨等多個本土社團,6月16日上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教育部八月不准採用「黑箱」課綱。(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主張課綱微調攸關全體人民,係屬憲法層次問題,與人民權利與義務息息相關,因此限制特定人士聲請假處分是不對的。在比較法中,印度的公益訴訟即是代表,印度的立法與行政處分跟不上社會需要,一九七九年起印度最高法院發展出接受以書信申訴方式進行公益訴訟,包括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權。在不法行為受害人因為貧窮或其他因素無法訴諸法院救濟時,其他人在誠信原則下得為此受害人提出訴訟。第一個公益訴訟係由德里某律師閱讀報紙後,為比哈爾邦犯人遭受較起訴罪名為長的刑期羈押,向最高法院訴請救濟。嗣後為犯人在監獄拘禁死亡、童工權利、環境權、居住權、食物權利等,紛由法律扶助團體、公民團體、律師等向最高法院訴訟,促進印度人權之保障。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教授則認為上述社團對課綱調整只有「事實上的利益關係」,沒有具體利益,法院裁准不容易。按我國公益訴訟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然法律特別規定此公益訴訟者,僅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廿三條第八項等環保法律,至於其他領域缺乏類似之公益團體訴訟條款。此所以數年前環保團體得在美麗灣訴訟中獲得勝訴,但其他公民團體則無此機會。因此,若採取嚴格的實定法立場,本土社團要提起假處分及公益訴訟,將面臨法律上的限制。

筆者建議本土社團既已為課綱調整提起假處分,則必須加強憲法基本權利之主張,並補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三條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然若國內公民團體希望爭取到類似環保團體在公益訴訟的法律地位,應遊說立法院在相關法規中,增修公益團體的訴訟條款,建立周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此方能一舉解決目前的困境。(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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