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焚化爐案差在哪裡?

◎ 曾春美

台東縣政府秘書長陳金虎「焚化爐案台東、雲林確實差很大」一文,對本縣林內焚化廠實際狀況顯不了解,特此回應說明:

首先,台東焚化廠焚化量是每日三百噸,林內焚化廠是六百噸,兩座焚化廠都是買回,並非賠償。雲林縣在廠商提出仲裁請求給付金額,核算約新台幣四十二億元,但歷經本府相關人員以維護本縣最大利益前提下,無數次地與律師會商,竭盡所能地答辯,僅約以新台幣廿九.五億餘元取得(形同買下)林內垃圾焚化廠所有資產。

其次,雲林縣府接獲仲裁判斷後,積極評估各種後續處理措施,並多次與環保署協商,並達成焚化廠完成設施堪用後,將比同台東縣焚化爐模式,焚化爐作為天然災害緊急處理用模式「備而不用」之共識。

再者,雲林縣焚化廠如果當初即從預定九十四年焚化廠開始營運起,須保證每日五一○噸之垃圾,然本縣推動垃圾減量至今,已減至每日三百噸之垃圾,等同每日須白白多付建造營運廠商二一○噸的處理費用。而九十四年至一○三年垃圾處理費用,經縣府委託其他焚化廠代為處理,處理費用經本府核算,節省四十三億餘元,已遠高於焚化廠之興建費用。

最後,本縣九十五年與廠商終止焚化爐契約,是廠商涉環評調查不實(九十九年最高行政法院已終判原環評審查結論撤銷)及擅自變更契約等事由。另因焚化爐鄰近自來水淨水場,為確保縣民飲用水安全,在焚化爐環評未重啟、確保無污染淨水場並通過環評委員會審查前,不能僅短視與廠商協商未來可能變成廢鐵之焚化爐的處理方法,而是要在所有程序符合法規,且能確保縣府及縣民最大利益前提下,做出正確決策。

(作者為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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