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一中魔咒 柯震東挑戰檢察官

◎ 吳景欽

針對張顯耀案,調查局以刑法第一一四條第一項的外患罪移送高檢署,卻被以「中國非外國」打槍,致陷入一中原則的魔咒。

無獨有偶的是,針對柯震東吸毒案,北檢亦已分案調查,並宣稱將於其返台後,立即進行偵訊與毛髮採樣。如此的作法,就更陷入一中的魔咒中。

根據刑法第五條第八款,對於毒品犯罪,我國乃具有普世管轄權,即不管毒品犯是本國人、外國人,犯罪地在本國、外國,檢方皆有權對之為刑事訴追。惟針對單純的吸毒行為,基於各國逐漸將之除罪化的趨勢,此條款之但書即將之排除。也因此,柯震東於北京的吸毒行為,就不在普世管轄的範疇。

而基於訴訟經濟及證據調查困難等因素,對於本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並非一律處罰,即依刑法第七條,須是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且犯罪地亦為刑罰者,才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而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吸食第二級毒品,如大麻,法定刑上限為三年,並非屬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加以中國針對單純吸毒,並非以刑罰而是處行政拘留下,就算檢方取得柯震東吸毒的證據,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致無法為任何刑事處遇。

就算撇開兩岸分治之現實,致認為於中國吸毒仍屬領域內犯罪,但在柯震東返台並非屬現行犯下,警察不僅不能立即逮捕,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亦須在法官或檢察官同意下,才得對之為毛髮或血液採樣。更何況,吸食行為已有一段時日,就算採樣,能否鑑定出有吸毒之事實,亦有疑問,致須藉由兩岸司法互助來取得相關卷證。惟面對此等證據,我國執法機關若照單全收,必會惹來兩岸司法已然統一之譏諷。

最糟的是,若真為如此的處罰,則從現在開始,只要是台灣人於中國吸毒或犯罪,無論犯行輕重,就得全部比照柯震東為刑事訴究。若檢察官不為貫徹,必讓人質疑是因人設事,更凸顯出司法堅持「一中原則」的荒謬性。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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