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賴中強慘遭中國強

◎ 吳勤

本月二十五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一致裁定,警察逮捕到犯罪嫌疑人後,不得逕行察看嫌犯的手機內容。聯邦法院表示,手機隱私與住居隱私一樣,受到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所以警方必須向法院申請並拿到「搜索票」後,才有權力看嫌犯手機內的資料。就在這同一天,我偶然看到一段來自台灣的新聞畫面:一群驃漢以暴力不斷衝撞一扇門,撞開後火速強行進入,房間外還圍著一票警員嚴陣以待,好讓房間內的人插翅難飛。當時我心想:「天啊!台灣的執法單位是不是破獲了什麼可怕的恐怖組織?」後來才知道,原來房間裡面被「攻堅」的對象是賴中強律師等七人。

姑且不論賴先生他們在房間內到底幹了什麼「好事」,我無法想像一個號稱保障人權的國家,在沒有法院的授權下,有人可以在一群制服警員面前,公然一個大腳把門踢開,蠻橫闖進私人的居住空間,事後對各界撻伐,還振振有詞有如正義使者──這究竟是誰給他們的權力?!

上述美國最高法院二十五日的判決,明確告訴了美國警察,除非拿到法院的搜索票,否則不得擅自去看任何人手機內的資料,這項裁決使得美國政府對其人民隱私權的保障,又往前邁進了一步。而同一天在台灣發生的「踹門」事件,卻把台灣得之不易的人權發展狠狠踹退了一萬步,看著那個場景,彷彿又回到了戒嚴時代,不禁教人深深倒抽一口冷氣。賴中強先生一定要提告,好讓世人看看:在台灣的法律下,他是一名擁有不容被侵犯人權的公民,還是一個恐怖份子?

(作者從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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