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郭冠英違法任用之法律解析

◎ 李宇平

據報載郭冠英在即將屆退之際,透過省政府以具有爭議性的任用程序來領取國家高額退休金,除監委調查發現其最低分變最高分,「甄選過程非常離譜」外,其不依法行政的事實安在?析論如下:

一、郭冠英係被公務員懲戒法依法「撤職」(至少停止任用三年)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之人,故他在被撤職及免職之後依法是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的,此跟其他被懲戒「休職」或因案「停職」之公務員尚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於休職期滿或停職原因消滅而得復職之情形絕不相同,媒體或相關評論者說郭員係屬「停職」狀態而能「復職」進而有領取退休金的權利,實有誤導民眾之嫌。

二、既然郭員於被免職或撤職後已非現職公務人員,在法律上就跟辭職人員一樣,如果他想再擔任公務人員,就是「再任」,而非所謂的「復職」或「回任」。再任就像初任一樣,依規定是需要踐行「公開甄選」的程序,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及任用法第四條都有規定,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但請問本次省府於甄選時有考量郭員曾因違法或失職受撤職及免職處分之重大品德缺陷嗎?他種種的辱台言論對台灣有忠誠嗎?人民現在納悶的是,為什麼有品德不佳及對國家不忠不誠的事實,卻還能比其他同樣參加甄選人員的積分更高而獲錄取?難到省府甄選取才視上述法律規定如無物?難道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的「忠誠」基本任用條件只是個屁,其確切的真實意涵銓敘部不用解釋清楚嗎?

三、省政府是被精簡的機關,其人員出缺依精省條例是不能遞補的,而出缺後之職務其工作都是由現職人員兼任,以達成逐年精簡人員的政策目標。此由郭員現擔任之秘書職務原係由科長兼任即可得知,但為什麼此職務現會改由非現職的郭員來充任,那試問省府未來又要如何精簡人員?難道行政院制定的精簡政策已經不必遵守?還是用人機關根本就違反濫權想圖利郭員領退休金?

這齣醜陋官場現形記的幕後藏鏡人,應該趕快把它揪出來,以正官箴。君不見現行省府其他徵才公告可都有附註:「本府係精簡機關,出缺職務均不能外補,爰本案僅限於本府同仁應徵」的文字,光憑這一點省府又該如何自圓其說?

四、另郭員據報載於馬英九上任後由九職等秘書職務坐直昇機連跳三級任駐外十二職等組長職務,明顯違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應依陞遷序列表逐級陞遷之規定,監察委員是否應一併調查?

五、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卅條規定,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郭員的任用程序讓人詬病之處甚多,相關權責單位如果還不趕快本於職權主動依法行政的來撥亂反正,那政府還有臉要求我們老百姓依法納稅嗎? (作者為退休公務人員,屏東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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