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經濟部杜次長談話誤導WTO的規範意義

◎ 葉錦鴻

近日經濟部次長杜紫軍在電視上有關服貿協議之辯駁,筆者在大學講授國際貿易法相關課程,覺得若干論述違反GATT-WTO之基本法理,須在此加以澄清。

杜次長及經濟部一再陳述我國對大陸所做之開放,由於陸資服務業不具競爭力,某些行業市場飽合,大陸產業來台投資之意願不高,因此對台灣之衝擊不大。(請參考經濟部網站:「海峽兩岸服貿協議關鍵-關鍵24問」)惟從GATT到WTO的爭端解決報告觀之,一再強調GATT-WTO所保障的是成員間公平競爭的期待(protect expectation of fair competition),至於貿易效果(trade effect) 為何,並非抗辨國內法規有無違反GATT-WTO之理由。

依WTO規定,甲、乙兩國若皆為WTO成員,甲國對國內生產的腳踏車課徵5%國內稅率,對乙國生產的腳踏車賣至甲國,甲國也須同樣課徵5%國內稅率,方符合國民待遇。倘若甲對乙國之腳踏車改為課徵6%之國內稅,基於保護公平競爭之期待,縱使乙國尚未將腳踏車賣至甲國,乙國亦可主張甲國違反國民待遇。又倘若乙國的腳踏車賣至甲國後,銷售量及獲利均較課徵5%之國內稅時為佳,甲國亦不能據此主張對乙國的腳踏車課徵6%的國內稅不違反國民待遇。因為,不能以貿易效果做為抗辨之理由。因此服貿協議有無對等公平,經濟部不能只因自我認定台灣之衝擊不大,便認定此一協議未違背公平對等原則。

服貿協議有利有弊,有無站在對等的立場簽署,政府、企業及人民的看法各有不同。但關於開放之行業,對台灣就是有影響,且多又廣,請勿再以相關部門未有充分研究的直覺認識,及大言夸夸其對國內經濟影響不大。事實上,馬政府部門或其委託之經濟機構,每年對經濟成長率的預測,幾乎百分之百出錯,一再下修再下修,早已淪為社會眾人之笑柄,官員的臆測性說法還能當真嗎?

再者,撇開國際貿易法理不論,哪裡有政府官員不斷為簽署協議之他方不斷辯駁、解套其對我方之不利影響?依「海峽兩岸服貿協議關鍵-關鍵24問」之說明,似乎簽署服貿協議,大陸穫利甚少,世上有此種白吃午餐般的貿易協議嗎?筆者建議,大陸如真有善意,請不要影響我國和其他貿易大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否則長久下去,因他國至台灣之商品須課稅,而大陸至台灣之商品則毋須課稅,台灣真的會成為大陸商品之保護地。(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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