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動物權與動物福利

◎ 朱增宏

林務局將依據野保法第36條第2項公告「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新增經營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場所之管理規劃書與資格,申請許可時應提出停業、歇業遺留動物處理計劃及切結書,仔獸及健康不佳動物禁止買賣規定,要求販賣者應提供動物來源證明,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查核繁殖買賣場所…等多項規定。並明確要求業者販賣的野生動物來源必須合法,及遵守飼主責任。以解決長久以來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販售的亂象,除有助野外物種保育外,更能提升人工飼養野生動物動物的福利,其積極作為非常值得肯定。

然此舉也引起業者反彈,認為將影響生計,因此醞釀抗議。日昨某報報導,林務局楊志宏副局長回應表示,修法是為保護動物權,兼顧消費者權益,並提昇鳥類管理。但其良好立意卻遭撰文批評野保法是「包山包海」,與動保法混淆。該報導混淆「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動物保護法」的精神與範疇,可能因此誤導讀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以物種、族群為對象,著眼於保育。動物保護法,以寵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等為對象,著眼於個體動物生命福利的維護。但兩法皆以「維護動物生命品質及生態系健康」為底蘊,絕非簡單誰管「動物權」誰管「動物福利」的劃分。舉例而言:鳥店業者販賣來源不明的鳥類,其可能是業者自野外捕捉而來,被迫離開野生環境進入人工飼養系統,不僅關乎飼養照護方式所影響的個體動物福利,更關乎不斷自野外捕捉野生動物,對生態系造成的危害。其實,動物福利與生態保育內涵及觀念可以互補,而實務上,野生動物被當作寵物飼養的管理,更涉及兩部法律權責的折衝與協調,無法截然二分!

再如坊間販售非犬貓類動物之寵物店,常見非保育類之野生動物,如:蜜袋鼯、變色龍…等。自野外捕捉之一般類動物,如:紅鳩、斑文鳥、綠繡眼…等。以及「人工繁殖保育類子代」動物,如:保育類鸚鵡、紅龍魚…等。若業者或消費者恣意飼養繁殖買賣,不僅危害動物福利,也將造成獵捕危機,或外來種入侵,破壞本土物種多樣性,危害生態平衡。

動物福利的觀念,是在「動物利用」的前提下,要求善待動物。而動物權,則根本反對人類以任何理由利用動物。現行動保法僅禁止宰殺貓狗等寵物「食用」,可以說僅是防止虐待動物有餘,還談不上維護「動物福利」,更遑論「動物權」。至於「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顧名思義,已准許野生動物的商業利用,說其修正是要保護動物權,離題遠矣!

我們認同林務局的修法方向,既然是動物的繁殖買賣,就該嚴格規範以提昇動物福利,就產業管理而言,也有利於建立商業秩序與倫理。因此,建議增列禁止業者「使動物近親繁殖」、「使罹患遺傳性疾病動物繁殖」及「使動物跨物種繁殖」,以避免無謂動物犧牲。在飼養繁殖管理規劃書上,應要求業者必須提供個別動物飼養籠舍樣式及飼養面積,及整場動物數量上限等資訊,供地方主管機關參酌審查,並於所核許可證上詳載,以利後續監督管理。另地方主管機關應避免流於形式,於查核時納入第三公正單位,例如:獸醫、野生動物照護專業人員、民間團體…等,以昭公信;其查核項目及查核結果應資訊公開,提升公民保育與動物福利意識;查核評等結果較差業者,若令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應增加縣市政府可勒令「停業」,直到改善為止。

法律的訂定或修正,應讓多元意見有充分表達、對話的機會或平台。如若修訂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或未來執行時出現爭議,可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釐清爭議、尋求最佳共識或第三方案,以符公正、公開、民主之行政原則,並利提昇行政效益。(作者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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