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日「收費員失業錯覺」一文,說明如下:一、總統固然是說錯話,但並無點名收費員失業錯覺。
二、收費員所領的七個月亦非「各機關裁撤的七個月」,我們領的是「高公局因實施ETC而受精簡之收費員加發的七個月」的個案,與機關裁撤的無關連,是不被追回的。
三、「年資十五年的話,資遣費廿八萬」…錯誤,我們的平均工資都在四萬一千左右,乘上(十五年應為舊制適用勞基法第十七條計算)一年一個月沒上限,就是十五個月,就以四萬整數計算也有六十萬呀!怎麼會是廿八萬呢?
四、再次提醒,關於我們收費員的事,都有能力自己發言,無須由他人刻意炒作,我們也有立法委員正當性的協助、監督,立委具有監督權。
(前泰山站收費員暨勞資會議代表:林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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