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總長認錯道歉,尊嚴下台

◎ 李屏生

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爭點集中在兩大部分,第一,總長在八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兩次赴總統官邸,交付或洩露涉案人林秀濤檢察官的筆錄及案情重點報告,是否還在偵查期間?如果是,總長有沒有保守秘密的義務?第二,如果總長有守密的義務,能否因國家重大利益或業務上的正當行為而免責?

第一項牽涉到事實的調查,不難查明。如果特偵組是用「涉及貪瀆」的重罪聲請監聽票,那麼八月三十一日晚上林秀濤檢察官赴特偵組應訊,應該是刑事偵查當事人陳述的機會,檢察官辦案簽結有一定應遵守的程序,但總長拿著剛剛出爐的訊問筆錄,「呈給總統」,照最高法院三十一年刑庭庭長決議,書記官將訊問筆錄拿給案外人或嫌疑人看,應成立刑法一三二條一項的洩露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總長雖然主張本案係「行政不法」而認為沒有適用「偵查不公開」的餘地,但縱然是「行政不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訊問筆錄即使不構成「機密」,至少涉及隱私權保障的「秘密」,如果還在偵查期間,總長還是難辭保守秘密的義務。

至於本案能否因為國家重大利益或業務上的正當行為而免責,是總長抗辯的重點,也是檢察官心證之所在;在處分書未公布前,不容他人置喙。但是我們寧可相信,總長在之前的檢察人事作業上確遭到許多委屈,因此,在維護司法尊嚴上,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勇氣,但「正當法律程序」還是應該遵守;如果當時總長能多想一想,多和部屬討論一下,在九月六日記者會之前,仍有「懸崖勒馬」的機會,但「行政不法」既然不是特偵組的權責,九月六日召開記者會是否有更高階層的長官指示或授意?仍值得細究。總長不妨坦白直說,如果是總長自己的決定,「各人造業各人擔」,當然該自己承受。

面對「出事」後,原先力挺的長官一再撇清責任,這不堪的「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相信才是對總長最無情的打擊。政治上的「棄車保帥」,自古皆然,與其如此,「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現在認錯道歉,尊嚴下台,可能是總長一個比較好的抉擇吧。

(作者為法學博士,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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