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法官331號解釋的大是大非

◎ 黃維幸

王金平院長涉嫌「司法」「關說」,馬主席兼總統以「關說」事涉「大是大非」,堅持撤籍去職的方向。各界有以「國會自律」「權力分立」批判總統;有以「政黨自治」譴責法院;更有以司法院大法官第331號解釋,擁護「開除」王金平的 「正確」。其實 「關說」、「裁定」、「自治」、「自律」都是枝節,真正的「大是大非」是各界及過去的大法官認可黨大於國,黨意高於民意,根本不容於民主政治的基本荒謬。

以「關說」而言,除非王的「關說」有更多尚未公開,不堪人知的秘密,以王做為民代一員向曾勇夫等說項,或許非你我所樂見,但實在扯不上 「大是大非」。以我個人的經驗,雖非有求必應,美國參眾議員每天類似的「社區服務」不知凡幾。有些機關接到有道理的「關說」自會認真考慮,期望做出正確的決定。更多的是禮貌性地回覆「依法辦理」。民代既能覆行職務,其他部門也不失立場。根本不會發生每次都要向總統打 「大」報告,總統也從無機會發作「大是大非」的「震怒」。馬王之爭中「大」人們認定的前提及處理的程序實在都太可笑了。

再說法政學者議論已多的「自治」及「自律」。首先,法院應在大部分情況下尊重政黨的自治是對的,但這個原則不是絕對。至少在政黨運作違反民主基本價值或嚴重侵害個人權益時,政黨不能以「自治」阻擋司法介入。所以,你我或許不一定要同意,但二次大戰之後西德聯邦憲法法院不承認堅持種族滅絕的新納粹黨及主張暴力革命的新共產黨有權「自治」。而地院在未能審判王金平的實質請求之前以禁制令凍結現狀,我看比之「相煎太急」的「開除」要妥適多多。再者,以權力分立批判總統干預立法雖然正確,但卻應更進一步指出政黨根本無權決定民選不分區立委的去留。換句話說,「政黨自律」的大帽子不能用來支持黨大於國的反民主。「權力分立」的正確分析不能止於此案的行政干預立法,卻姑息或默認各個政黨在其他場合以黨意顛覆民意的作亂。

那又如何看待失去黨籍必然失去民主選舉出來的不分區立委的大法官331號的權威解釋?我看黨籍或許在提名階段有其相干性,選舉結束不分區立委已是全民代表,立法委員從來就不是黨代表,何容以黨意壓制民意?不然,總統也經政黨提名當選,一個政黨的幾隻考紀委員在法律毫無授權之下就可決議以撤消黨籍「開除」千百萬選民選出的總統?太沒有基本的民主認知和常識了。美國的務實主義大師杜威 (John Dewey) 說過:無論什麼「真理」和「原則」都只是在當今脈絡下思考的起點,否則再大的「真理」也會成為假理。同樣,過去「大」法官的「大」道理,也須檢驗。或許你終會相信:它不會是第一次,也絕不會是最後一次, 顛倒「大是大非」的「大」烏龍,應予廢棄。 (作者是公共知識分子,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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