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惠來要等中央錢下來?

■ 林佳龍

有關指定惠來遺址,五月四日自由時報報導,胡志強市長認為,市府傾向建對七期重劃區發展有利的博物館,前提是中央必須出錢購地,如果中央不肯幫忙,必須重新考慮。(現址位於西屯區惠民段一四四地號,面積九○五二平方公尺)。

惠來遺址所在地是七期重劃抵費地,所謂抵費地意指地主以土地抵價繳交重劃負擔。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台中市府辦理重劃,為使財務管理方便,各期重劃均成立「重劃基金」,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均先存入「重劃基金」。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重劃基金」盈餘可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因都市發展關係,各期抵費地出售順利,台中市各期重劃預期均會有盈餘;故實務上造成只要與該重劃區內之建設、管理、維護有關,像是重劃區的垃圾車購置、警察分局、派出所、消防分隊、區公所等興建費用,台中市政府往往不在本預算編列支應,而取巧在重劃基金編列支應。

即使七期重劃基金前經市府以各種名目大量支用,此次抵費地標脫後,仍有盈餘,因此胡市長強行要求中央補助購地費用,否則不願指定惠來遺址,實屬粗糙之舉。因為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抵費地「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為維護遺址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遺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同時第四十四條亦規定遺址原容積可移轉。因此無論從經費或法令來看,整案的癥結不在費用多寡,而在於心態,在於胡市長是否有心願意保留此一人類的文化遺產。

目前台中市政府當務之急應是做好遺址之管制保護,儘速完成遺址指定公告程序,並將遺址變更為保存用地,或遺址博物館用地,或遺址公園等用地,至於遺址之利用方式可再予探討。在遺址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後,可由七期重劃基金編列預算價購該抵費地,遺址容積可藉容積移轉方式出售亟需增加容積之七期重劃區建商,所得部分挹注七期重劃基金,部分用以保護、經營、利用遺址。 (作者為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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