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服貿協議必須實質審查

◎ 陳榮傑

最近兩岸在黑箱作業下,簽署服務貿易協議,輿論嘩然!馬英九帶頭呐喊:「沒有弄成,對我們國際信譽影響很大」。這種恫嚇不是愚民,就是愚蠢。馬英九經常強調「兩岸同屬一國」,既然如此,兩岸協議應是「中國」的家務事,何關「國際信譽」?

最近幾年,美國「美中安全與經濟檢討委員會」國會報告顯示,台灣對中國之經濟依賴已然形成,此種依賴符合中國本意。當美國從戰略高度檢視兩岸經貿關係之際,馬英九卻仍沈溺於「中國讓利,台灣受惠」與歷史定位之迷思,不惜凌霸國會立法權之行使,指導立法院包裹表決,不得修改,全民應予譴責!

依照憲法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對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既有「議決」或「審議」之職權,馬英九何德何能公然表示立法委員「可以表示意見,但是不得修改」?

「馬英九無能」幾乎是全民共識。身為國家領導人「無能」還可原諒,但迷失「方向」的遺禍真是罪不可恕!記得總統選舉開票揭䁱的那刻,馬英九站在台上以V字形手勢高呼「我們勝利了」!從此,他迷失了!他忘了總統的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囑託。

再者,其周遭的人為了「效忠領袖」,也公然附和「逐條審查不符國際慣例」,斯言差矣!讓我們看看國際慣例吧。

國際協定的名稱有數十種。就國會審查而言,區分為「行政協定」與「條約」。廣義的「條約」,不論名稱如何,就是上述憲法第六十三條所謂的「條約案」,須送國會審議;有些國家甚且規定要三分之二多數。「行政協定」不須國會審查,但需有法律授權。就我國而言,例如航空協定、免稅拹定等等均屬行政協定。一般行政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條約案」簽署之後,尚須批准程序。批准程序主要經由國會實質審,予以最後確認。最正式的條約,國會通過之後,再經國家元首出具「批准書」,以示鄭重。這是國際社會經過幾百年的實踐所形成的一套締約規範。

國會在審查過程如果認為條約或協定不符國家利益,可予全盤否決。最具體的案例是美國國會否決「凡爾賽和約」與「聨合國海洋法公約」。否則,可以附條件同意。有些國家國會還可選擇擱置不予審議,留由行政部門自行撤回。就美國而言,行政部門自動撤回的條約案迄今至少有85件。

所謂附條件同意的方式,包括修正、保留、解䆁、宣言。其中多邊條約大多採用保留方式。視對造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所附條件。接受則重開談判或不接受則廢棄。

美國在2002年曾通過「貿易促進授權法(TPA)」,授權總統談判貿易協定,在國會設定談判目標,而且在談判過程與國會及企業充分諮商的前提下,國會同意加速審查並概括表決。後來,由於貿易協定影響內部企業生存及就業巿場,此項授權法案終於2007年廢止。

總之,本案服貿協定既無類似「貿易促進授權法」之授權,主管機關在談判過程亦末充分溝通,因此「必須」實質審查。(作者為法律學者,曾任海基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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