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反壟斷法 兩點缺失

◎ 呂一銘

宏觀而言,此次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雖急速通過一審,但忙中有錯,把無關宏旨已廢掉的「出版法」牽拖入法,變相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擴權(平面媒體原本不歸NCC管,只要向經濟部登記即可),嚴重衝擊新聞自由!甚且忘了「抓綱」,未將與國安密切相關的「中國因素」納入思維核心,只淨搞些技術性管制架構和作為,本末倒置!

簡言之,從美國自由之家這些年來的報告,均一再提醒台灣新聞自由的倒退警訊,漸和香港類似。像今年初發布的「二○一三全球新聞自由」報告中,就指陳北京當局對港台的新聞自由度都有「直接或間接」影響。至於台灣媒體「香港化」,是引用傳播學者黎佩兒(Carol Lai)所著《Media in Hong Kong : Press Freedom and Political Change, 1967-2005》;該書詳細描繪了香港媒體在九七前後自我審查的過程,指陳中國使用「蘿蔔與棍棒」策略的經濟壓制手段,讓「不聽話」的媒體關門或廣告收益大減,以致媒體處理中國新聞自我審查,不敢批評中國的民主與人權等問題。早年以言論自由著稱的香港,近年新聞自由已明顯自我限縮。

諸此種切,才是台灣民間、學界及學生發起「反媒體壟斷運動」的憂心所在。換言之,如何使中資不能參與台灣媒體經營,甚或望而卻步,才是當前壟斷法的重要考量。畢竟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不是只有市場競爭,還涉及國家立場,乃至新聞自主、多元和專業倫理及品質內容規範等等。是以立委諸公和NCC、陸委會恐須從國家立場、國際形象層面,多多審慎思量為要!

(作者為前國營台灣新生報發行人兼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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