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雅瀅
報載台電預計八月將核一用過的燃料棒,從冷卻池移到露天的乾式貯存箱。筆者曾參與原能會舉辦的公開會議,實地走訪核一乾式貯存場址,對其能否符合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保障公眾健康及安全」之條件,深感疑慮。
且,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四條:「高放處置設施場址,不得位於下列地區:一、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二、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三、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四、高人口密度之地區。五、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板塊擠壓而成的我國,地質破碎、地下水位高,究竟有無適合之最終處置場址,長期備受質疑;而台電《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二○○六年核定版》,曾計畫在二○一七年提出「候選場址的建議調查區域」,距今不過再等四年。盼台電及原能會待最終處置場址確定後,直接將用過的燃料棒自冷卻池運往處置。(作者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