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如此觀審不如直播

◎ 吳宗泰

近日司法院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將以「人民觀審制」打破人民跟司法的隔閡。但到底是打破什麼隔閡呢?本人認為,隔閡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司法不符合人民感情的隔閡」,第二種是「人民不了解司法的隔閡」。

從《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下同)來看,觀審員沒有表決權,只有表示權,也就是說,被告是否有罪,還是法官決定。所以人民觀審真的可以解決「司法不符合人民感情的隔閡」嗎?我想未必。應該只能解決「人民不了解司法的隔閡」,而方法就是把人民抓去法院重上公民課,擔任觀審員被當成人民的「義務」,而非單純的「權利」之時,則恐有擾民的問題。依據第二十二條規定,法院要書面通知被候選的人民,其中包含「說明書」、「調查表」。而人民如果有第十六條所列舉的八款事項之其中一項時,可以拒絕被選任。其中最具重要性的,應是該條第六款所規定「因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觀審員、備位觀審員職務顯有困難。」試問,我每日的收入多於日費、旅費,出席對我來說不划算,可否算是「工作上之重大需要」? 如果不行,那對人民的財產權就會造成侵害,而人民想拒絕還要找理由,豈非擾民?

另外,有趣的是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認為,教師跟學生可以拒絕。人民觀審制的目的之一,不是要使人民了解司法嗎?那身為教育以及被教育第一線的教師跟學生,為何可以豁免此義務,本人深感不解。如果人民觀審制度的目的,只是要讓人民從頭到尾看完審判,進而「人民了解司法,司法貼近人民」,那開玩笑地說,其實LIVE直播並幫個案在Facebook設粉絲團,當人民在塗鴉牆發問的某個問題被按讚超過一萬的時候,承審法官就要回文解答人民疑惑,也是可以達到相當效果的啦!

(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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