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佩珊
民進黨黨團版廣電三法,在朝野以超越預期的速度完成委員會一讀後,為何馬總統卻又一夕反悔戛然而止?事實上,挑戰財團既有核心利益,馬總統改革意志反覆,才是反壟斷立法未能成功的主因。
廣電三法反壟斷條款立法過程,始於去年七月的反旺中運動,其中「雙十條款」即為當時版本,將有效禁止財團進行跨媒體併購,不但旺中案必須停止,NCC的裁決權威也將形同為立法院剝奪並否定。正是因為NCC怠惰不作為,對旺中案放水,令其有條件過關,對附加條件未能落實履行監督,對反媒體壟斷專法消極,迫使我們不得不加速廣電三法反壟斷條款立法進程。
「媒金分離」則是另一個直接命中財團要害的條款。當今金融資本急於在中國金融市場開疆闢土,但金融在中國是高度管制行業,必須向中南海交心,才有特許經營之恩,此因素對台灣已形成另一層次的新威脅。且禁止金融投資產業,否則將形成道德風險,乃是美國一九三三年銀行法立法迄今已形成的普世準則,亦見諸於金控法、銀行法、保險法中。但是金管會在壹傳媒併購案中公然選擇性執法,僅片面對某金控集團開刀,卻對持有保險企業者未置一詞,遂迫使我們轉而選擇仿照黨政軍條款,對此以最高標準規範,要求NCC負起此一責任,並實行無差別待遇。
面對顢頇怠惰的主管機關,在野黨只是被迫以其僅有的立法武器行使抵抗權,立法乃是反媒體壟斷公民運動的一環,其本質在於挑戰官僚,而非讓官僚方便行事,是以官僚會認為「粗糙」,然而行政部門可曾提出相對應版本?
至於所謂漏列黨政軍條款或條文錯置,其實是技術性可解決的問題。因為本版本乃是對行政院廣電三法修正案的再修正,與現行法之間,本就有條次的落差,黨政軍條款可另行於協商版本中處理,與反壟斷版本並無關,且只要朝野同意,三讀前夕仍可做文字或條次修正;若仍以此為挑剔,乃是以偏概全,拿細節模糊焦點,掩蓋馬總統不敢挑戰「馬友友們」的本質罷了。
(作者為民進黨政策會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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