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林柏儀無罪!

█ 葉紘麟

報載政大研究生林柏儀因發起反高學費群眾陳情,被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移送法辦並遭起訴。我和柏儀認識五年,從以前他就長期為社會改造與社會變革的可能付出心力,包括「中學生權益運動」、「廢除髮禁」、「外籍新娘人權問題」、「校內工讀金提高」、「反高學費運動」等,這一次,他由於自認無罪而拒絕向檢察官認罪,遭到檢方起訴,但是,我也認為他無罪!

集會結社是基本人權,也是爭取及維護其他基本人權的重要手段。但是集會遊行法的制定本身,就是一套桎梏台灣人民表意自由的惡法。當初國民黨政權制定集會遊行法,便是用來對付當時日漸蓬勃的社會運動與台灣獨立運動。即使大法官釋憲在釋字四四五號解釋文中便宣佈其中部分條文違憲,但是其他的條文仍然存在於台灣人民的政治生活中;雖然現在警察並不會直接驅散群眾集會活動,但是我們仍然常常看到和平的集會活動遭到警方以違反集遊法為由而被舉牌驅離,甚至於有人當場被捕,這樣打擊人民表意自由的法律,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每個人都有和平集會結社的權利」的規範。

林柏儀與其他的同學前往教育部陳情,全程並無暴力行為也無攜帶危險物品,本身就是和平的集會活動,卻受到警方以舉牌三次不解散的理由加以拘捕。雖然警方是以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作為執法理由,但是集會遊行法本身是規範性的法律,卻對違法者科以刑事罪責,其實就有與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相牴觸的問題;甚至我們可以質疑,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本身未規範警方於何時才可舉牌,而放任警方自行判斷,不能不讓人懷疑警方可能有侵害人民自由權的可能。

另外,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對於集會遊行法的執行,也讓人有選擇性執法的質疑。林柏儀帶領學生前往教育部,以及去年中華電信工會的活動,都遭到中正一分局方面的舉牌驅離與逮捕,但是發生在二○○四年三月十九日凱達格蘭大道前的泛藍群眾抗爭,中正一分局卻沒有採取積極的驅離動作,且允許其補辦集會申請,甚至於坐視群眾毆打持不同意見人士、讓群眾霸占中正紀念堂近兩個月,令人不能不對中正一分局的執法標準與政治立場表示質疑。

人民的權利不能被剝奪,和平的集會不應被驅散,打拚的同學不該被起訴!讓我們一起喊出:「林柏儀無罪!」

(作者就讀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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