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只要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即專屬於特偵組的職權,顯見其乃以打擊高層公務員的貪污事件為首要目標。也因此之故,當初即未沿襲日本將特搜部設於地檢署的作法,而是學習韓國,將特偵組配屬於最高檢察署之下,期能藉由如此的層級提升,而可以有效打擊黑金。同時,對檢察總長的產生,也是由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且受任期四年並不能連任的保障,以保證特偵組獨立行使職權的不受干擾。
法律的應然面總是與實然面有落差,特偵組成立至今,最大的成就,恐非訴追前總統陳水扁及其官員莫屬,若前朝政府果真貪腐,如此的動作確實展現了檢察權不畏權勢的決心。只是這些案件,至今判決有罪確定者,竟只有龍潭購地案,而此案卻又充滿著諸多瑕疵。相對而言,特偵組對於現任者所涉及的貪瀆情事,要非以查無不法為簽結,即是以無犯罪嫌疑而無分案必要為了結。如此的表現,看不出反貪與不畏權勢的決心,只看到檢察權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
特偵組設立的目的,既然在打擊高層公務員,尤其是執政者的貪腐,但於現今看來,似乎是一場空。這正凸顯出,若檢察權無法獨立,即便拉升至最高檢察署,亦屬枉然。與其如此,不如節省資源,廢掉特偵組,而回歸正常的檢察體系。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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