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饒了消防正妹吧!

◎ 李憶法

曾任消防分隊長的「消防正妹」和有婦之夫交往,媒體爭相報導。這件事,因為小三是正妹,「曾介入不少消防官員的婚姻」等腥羶色情節,嗜血媒體當然不會放過。而當網路鄉民人肉搜索後,又加入「大老婆更正」、「消防之花因外遇事件爆瘦十公斤」、「人夫長得不怎麼樣」等情節,繼續提供社會大眾意淫當事人的素材,甚至連即將擔任中油董事的電視名嘴也來湊一腳。

媒體和名嘴搶著討論這件和社會公益完全無關的桃色新聞,雖然很低級,至少有他們的商業考量,無可厚非。不過,如果職司官箴的監察委員,以及掌理公務人員生殺大權的考績委員會也見獵心喜,隨著桃色新聞起舞,甚至落井下石,這種事就不能一笑置之了。

消防正妹涉及的通姦罪是否應除罪化姑且不論,依刑法規定,通姦罪最重本刑是一年有期徒刑,而且絕大多數的通姦案被告都可以易科罰金。這樣對社會大眾無害的輕微犯罪行為,只要透過司法程序,大老婆就能得到幫助,何需監察委員涉入?難道「幫大老婆抓猴」是月薪近十八萬元監察委員的業務範圍嗎?

台中市消防局也讓人非常失望。檢察官才剛對小三提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換言之,本案才剛起訴,還沒判決),消防局考績委員會卻急忙把小三停職,依據竟然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這項的規定是「其他違法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得予以停職」,但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只有三年以上重罪才可以在判決前停職;就算是洩漏國家機密的公務員,只要不是洩漏國防機密,因為該罪的最重本刑為三年有期徒刑,原則上也不必停職。相較之下,通姦罪到底如何罪惡滔天,讓台中市政府消防局這麼急著出來「主持正義」,甚至威脅小三「不和解可能會被免職」?

如果警察機關(含消防局)這麼在乎形象,為什麼劈腿的人夫不用受到任何處分?過去勾搭越南籍人妻被判有罪確定的男警員也未受處分。難道「劈腿無罪,正妹其罪?」台中市消防局對小三的停職處分不但充滿性別歧視,更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合。

這種私事應該交給法院處理,行政機關還是高抬貴手,饒過消防正妹吧! (作者為法務人員,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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