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老闆,性騷擾!

■黃怡翎

性騷擾防治法昨天上路,身為女性,理應對保障性別平等的法令感到欣慰,但細看條文內容,卻發現執行起來恐將出現「性騷擾無處不在,受害人求助無門」等荒謬情況。

首先,性騷擾防治法在去年二月五日便已通過,並訂定日出條款,於公佈後一年施行,然而主管機關卻到十二月才通過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更是到了今年一月四日才通過,距離法令實施僅剩一個月時間;而對於一般民眾的法令宣導,更是遲至一月中下旬才在媒體看到。不到一個月的法令宣傳期間,如何讓民眾確知其相關的責任與義務,實在令人懷疑!

再者,本法規定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的單位,應設立申訴管道;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也就是說,很多小吃店、小商店等,一天的客人超過三十人以上者,都必須設立申訴專線及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違反者將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可以預見,將來各攤販、店家、機構等為了避免受罰,我們可能每走兩步就會看到「禁止性騷擾」的標語,如同過去「小心匪諜就在你身邊」一般。

姑且不論主管機關僅留一個月(其中還包含年假)的時間讓各單位準備,以受服務人數來規定,將如兩人規模的小吃店也納入規範,實在過於嚴峻,其能力無法負荷也無助於性騷擾的防治。

此外,依現行規定,一旦發生性騷擾事件,最久可能經過二十一天的案件轉送才能進行到實質調查,再加上調查及再申訴的時間,一件性騷擾案件從申訴到結案最久可以歷時二三一天,不僅曠日廢時,更有可能因為申訴流程複雜造成各單位互相推諉,被害人求助無門。

值得一提的是,日前內政部舉辦「性騷擾防治法相關法規說明會」,會議資料中提到,「女性是情緒的動物,動不動就會哭」、「女人是花瓶」等語言都算是性騷擾的範圍,那相對的,「男人是頭腦簡單四肢發達的動物」是否也構成了性騷擾?如此將「性別歧視」、「性別刻板印象」等等的語言皆歸入「性騷擾」的範圍,讓人憂心不僅稀釋了性騷擾的嚴重程度,更使得原來就難以定義的「性騷擾」變得更加模糊不清,更將造成一般民眾無所適從。

這一部窒礙難行的法令,不僅無法達到立法的美意,更有可能因為條文的瑕疵,造成他人權益的損害,修法已是刻不容緩。(作者為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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