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劉姍姍案兩大癥結:違反人權 帳目不清

◎ 何振盛

台灣駐美辦事處處長劉姍姍因虐待菲傭與詐欺罪嫌被美國司法單位逮捕收押,姑且不論劉姍姍是否最終得以無條件釋放或被保釋返國,此案至少凸顯兩個問題值得警惕與深思。

一,位居要津的政府官員,何以毫無人權觀念?台灣係頗受好評的新興民主國家,重視人權向為國家基本國策,劉姍姍身為資深政府官員豈有不知的道理?本案有三名證人均為辦事處成員且係劉姍姍屬下,卻於聯邦調查局調查時指證劉某虐傭、剋扣薪資與扣留證照,此種違反人身自由與人權的事實,恐非空穴來風。

二○○九年馬英九總統簽署人權公約,透過外交體系大肆宣傳「與國際接軌」,卻對文官體系內部違反人權的現象,置若罔聞,簡直匪夷所思。且劉案爆發之後,外交部長楊進添表面上以外交豁免權來捍衛國家主權,但於劉某長期虐傭的事實避重就輕,其包庇護短的心態,實與文明國家重視自由人權的普世價值,顯有扞格。

二,劉某被指控違反雇傭勞動契約,並未給付菲傭原先約定之月薪一千兩百多美元,僅支付四百至四百五十美元,此節已為辦事處會計承辦人員所坦承,其中消失的金額究竟何去何從,有必要予以追究。

按照外交部說法,該名菲傭係辦事處所僱用,其薪資由辦事處給付,因此該名菲傭的薪資與合約內容均應報部核定,並經由外交部會計系統核撥同等金額給付其薪資。但實際撥付金額遠少於核定金額,其中是否有公款挪用或侵占行為,實須查明。

外交部近來帳目不明的案例已多有所聞,如此白紙黑字的契約內容也可以上下其手,那真是令人不可思議。馬政府向以清廉自詡,然而此案卻不免讓人懷疑當事人是否涉及貪贓枉法之事,倘若馬政府不給個交代,並對涉案不法之徒予以嚴懲,明年總統大選,馬政府強打的清廉牌恐怕將徹底失效。

最後,附帶一提,筆者曾任職外交部,正巧在劉姍姍擔任國際組織司科長時為其屬下,其能力才識在外交部基層主管中並非出眾,又不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卻能夠在人才濟濟的外交部扶搖直上,這種「奇蹟」最終卻讓國家的形象重創,當初保舉她的長官們是不是也該負起責任呢?

(作者為佛光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秘書)

每月八百美金的差額,怪!

◎ 伍孃

劉姍姍案,棘手處在於侵犯人權。

國際社會對人權標準愈來愈高,愈來愈重視。尤其在美國觸犯奴役行為,更不會得到美國社會或國際同情。劉處長接受美國調查免不了,除此之外台灣更應自我調查,為何劉處長僱用菲傭,單位簽訂雇傭合約,白紙黑字的條文,依報載每月一二四○美元,工作時數一天八小時,超過皆算加班。可是每月只付給四五○元美元左右,換算台幣只有一萬五千元左右,連台灣基本工資都不如!而每月辦事處編列的一二四○美元,其中差額八○○美元跑到那裡去了?如何核銷?這才是台灣政府更應重視之事。

至於外交豁免權與人權孰重?公民社會以及國際社會如何判定?人權的普世價值對照之下,結果可想而知,台灣在此事件已未賭先輸了!

但畢竟是處長級外交人員,外交部必須儘快要求美方釋放,並接受調查,才是正途。(作者任職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前有秦日新,後有劉姍姍;

馬政府外交休兵成果輝煌?

◎ 郭川珍

劉姍姍在美國涉及虐傭事件,重要證人均是外交部駐外人員,這可能顯示外交部長期以來都是「內鬥內行」、「外鬥外行」,反正已是「外交休兵」的原則,「國格」都可擺一邊,因此不管是利益分配不均或是內部個人恩怨情結,凸顯出外交人員不僅沒有能力自律,外交部管理駐外單位鬆散、疏漏百出,因此才得賠上「國格」遭糟蹋。所以,前有秦日新事件、現有劉姍姍事件。

若外交部不痛定思痛,秦日新或是劉姍姍都不會是個案,更不會是最後一個,只是下一個不知何時引爆而已。若爆發的都是個人問題也就事小,只怕「小事」每每得賠上國家的形象、聲譽與尊嚴,這就「非同小可」,真叫全民情何以堪!

類似事件,若發生在民進黨執政時期,不管真相如何、有無罪行與事實,一定先調回徹查,接受立委質詢、送公懲會等等動作,對照當今作為,這不意味著藍營過去的黨國獨大、官僚作風,在馬政府時代已經復燃,且已上行下效到「麻木不仁」的地步了嗎?(作者為教師,嘉義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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