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道路坑洞摔傷騎士 主因回填無人驗收

◎ 楊永年

不久前經媒體報導,有學生騎機車經過破損的馬路坑洞,結果受重傷住院近一個月。離譜的是,該學生痊癒後再經過該路段,發現該坑洞仍在。重點是,類似的案例很多,幾乎每天都在發生,特別是大雨過程,道路坑洞的情形更為嚴重。作者對於該案例的發生原因,本來百思不得其解,後來和台南幾位檢察官進行討論,才發現道路坑洞的禍首,和道路公共工程監督不實或盲點有關。如果這問題不妥善解決,可能影響或造成民眾行車安全,以及車損之嚴重問題。

主要的問題根源或禍首在於,道路回填工程無人監督驗收。通常各地縣市政府受理如瓦斯公司、電力公司、有線電視公司聲請開挖,多會准許。聲請機關獲准後,多會再外包給工程包商進行道路開挖。縣市政府工務部門與聲請機關,有責任確保道路工程品質,工務部門應作好監督工作,檢視與驗收經開挖回填的道路,是否依原道路之材料與規格,進行施工填補;以及,是否填補後完好如初,否則不能結案。

但目前的情形是,縣市政府因人力不足,難以應付諸多開挖驗收事項。因此責由聲請機關針對外包工程包商之回填工程進行驗收,問題是,聲請機關存在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角色衝突,造成道路工程驗收的盲點。通常的情形是,聲請機關提供工程包商之經費或工程款有限,若嚴格要求、驗收工程包商之回填工程品質,勢必增加支付包商之工程成本。造成大部分道路開挖工程變成無人驗收的公共工程,而這可能是台灣各縣市政府都存在的不當現象。

而另一盲點在於目前路道工程回填,因監督機制不健全,導致責任追究困難。如果係一般道路施工之偷工減料問題,因有填載驗收紀錄,可針對公務人員業務上登載不實,進行偵辦或追訴,具嚇阻與監督作用。至於道路管線開挖回填問題,政府主管機關授權聲請機關開挖管線工程,驗收應由聲請機構負責。問題在於,聲請機關或外包廠商均未填載回填工程相關資訊,或根本就沒有監督與驗收之實,任由外包工程廠商為所欲為,導致回填工程問題叢生。而這過程最大的問題在於,聲請機關未登載驗收的文書。

面對前述問題,可能的解決方式有二:

第一,是責由聲請機關監督驗收:協調中央公共工程主管機關,規定與要求縣市政府確實監督聲請機關,做好對工程包商之驗收工作。同時規定聲請機關,要求開挖廠商專人驗收並填載縣市政府備妥之驗收清單,詳細記載外包工程廠商是否照規定之材料、規格、尺寸來回填,並由驗收人填載簽名及負法律上責任,否則不能結案,若能如此,政府就有監督公共工程的施力點。

第二, 要求政府主管部門抽查:協調中央公共工程主管機關,規定與要求縣市政府,透過每季或不定時間,進行道路品質的抽測,並編列抽測所需之經費。

綜言之,道路坑洞的問題,中央與地方政府(特別是主管道路工程的地方政府)必須確實負起監督的責任,否則監察院應出面追究失職人員。(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所教授兼系主任、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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