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澄社評論〉政治解決法律問題

◎ 黃秀端

台灣為半總統制國家,全世界五十五個半總統制國家中,只有羅馬尼亞、納米比亞,以及秘魯為合併選舉,其他國家包括法國在內皆分開選舉。這些國家為什麼分開選舉,難道他們沒有經過深思熟慮嗎?就我國情況,合併選舉將面臨一些待解決情況。

一 、我國憲法有倒閣規定,倒閣之後,總統可以解散國會,重新改選。只要一解散國會,我們處心積慮設計的總統與立委併選的時程就會被打亂。為何多此一舉?

二、憲法規定,新一屆立委在二月一日就職,因此立委選舉至遲一月要舉行,所以必須將總統選舉提前至一月,如此新總統選出之後,至少要等四個月後才能就職,除非現任總統連任,否則將使現任總統提前跛腳。

三、總統選舉適用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立委則適用公職人員選罷法,兩者規定有多處差異,如:選舉廣告規範、攜帶手機投票罰則、進入投票所未投票可否再次投票、停止公布民調時間等,將可能造成法律適用之混亂,讓民眾與候選人無所適從。過去曾調整直轄市長與市議員等之選舉時程,但他們都適用同一法律。

四、合併選舉將使總統候選人的光芒掩蓋一切,立委候選人黯然失色,讓我們失去對立委候選人認識的機會,因為所有媒體焦點將會放在總統候選人身上。但別忘了立委在我國憲政體制上扮演重要角色。

五、總統選舉提前,約有五萬的首投族原先可以投票,卻因此喪失首次行使投票權之機會。

當然合併選舉也未嘗不可,但應做好配套措施,修憲讓總統或立委就職時間一致,修改或合併總統、副總統和公職人員選罷法,讓其內容一致。依內政部的說法,只是行政及政治解決,憲法及法律上的問題仍在。至於是否要透過民調來定奪,除非民眾了解以上問題,否則如此做法太過民粹。(作者為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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