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馬政府輕諾寡信照買媒體

◎ 呂一銘

儘管今年元月通過禁止置入性行銷相關法案,但馬政府依然故我。光是一、二月的政府置入性行銷(含註明政府機構者三十八則),據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統計,竟高達一○一則(元月三十五則、二月六十六則),且花招百出(利用公關「業配」、或將「非新聞」類文字刊登新聞版、或版位不對稱),猶採化整為零(原是半版的「廣告」,改為邊欄式的「專訪」、「方塊」等)或化暗為明方式(過去未註明「專輯」或「廣編」或官方和名銜,現則公開為之)刊登,令人遺憾。足見徒法不足以自行,須賴媒體自律及社會、國會、市場約制的「共管」嚴格監督,始克有濟。

像台北市長郝龍斌更以「投書」或署名專欄途徑,變成「另類文宣」,市府雖答辯是「沒花錢置入」,乃是報社自己處理。然此一「專欄」不定期刊出(光是二月九、十五、二十二日便在中國時報刊登「大頭斌報告」專欄),無異是「施政報告」,若機關首長皆在媒體闢「專欄」,何嘗不是另一種「霸凌」?亦會降低媒體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譬如中時過去從不承認置入的「台北市訪里鄰長談地方事」,但二月二十七日首次在D7版刊登註明「全版廣告」,即為例證;又如二月一、十三日郝龍斌在聯合報「民意論壇」發表的文章,市府理應舉行記者會告知社會,以產生回響,才具意義,而非被質疑為自導自演。何況機關首長擁有公權力和資源,傳播施政管道很多,像「投書」(除非「更正」或「澄清」)或署名「專欄」者,皆應避免,同時政府機關是被監督者,尤須審慎自制。

美國「自由之家」、「無疆界記者組織」等,最近三年連續將台灣「新聞自由」降等,箇中與政府置入性行銷因素有關,咸認降低了台灣媒體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亦連累台灣在國際上的觀感。立法院在本會期應能把管制「置入」的門檻拉高,並加速其他相關法令的修法,且強化公民的參與空間,才能符合民主多元社會的期待。

(作者為前國營台灣新生報發行人兼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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