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北社評論》國籍選擇權

◎ 陳逸南

馬關條約係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在日本下關(馬關)簽訂,在同年五月八日換文後始生效力。台灣固然根據條約屬於日本國,但是台灣島上住民的國籍問題,則有選擇的可能。在條約換文生效後兩年內,台灣住民可以透過離開或留在台灣的方式,來決定自己的國籍。此項「國籍選擇權」為基本人權之一。

薛化元編著《台灣地位關係文書》第六頁指出,一九四六年一月國民政府公告將台灣住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曾引來英國、美國外交部的抗議。當時外交部長王世杰致台籍民意代表黃國書的信函曾提及此事。同書第八十二頁記載,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一月十二日行政院命令,公布台灣省省民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後回復中國國籍。

英國外交部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致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目前收存在國史館的函件指出:「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見林滿紅著《台灣地位新論》第五十三、五十四頁)。林滿紅在一篇有關中日和約的論文中指出:「美國國務院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一九五二年四月十九日公布的日本政府公文書指出,和平條約生效日起,台灣人喪失日本國籍。由此可見,台灣人在和平條約生效之前被迫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是荒謬無理,也不合國際法原則。

再查外交部葉公超部長一九五二年七月間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指即台北和約)案之補充說明指出,「第十條規定台、澎人民及法人之地位,為金山和約所無,但其對我之重要性甚大。」而在台北和約生效的七年前,未經台灣人民「同意」或「選擇」,被迫地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顯然違反國際法原則。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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