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健保費設算所得與費率之迷思

◎ 賴美淑、鄭文輝、朱澤民

依二代健保原規劃方案及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二代健保修法案,民眾是依據其家戶總所得計算其一年應納之健保費,但若此金額低於下限者,應依下限繳納,高於上限者依上限繳納,以彰顯社會保險「自助」、「互助」精神;但後來可能是為了使費率縮小在一定範圍內的緣故,增加了「被保險人計費所得,不得低於其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投保金額」之規定,此即所謂的「設算所得」(或稱虛擬所得),此等規定是筆者等三人期期以為不可者,此乃由於原先已規劃應按實際總所得計徵其每年應納保費,且有下限之規定,故不應再有「設算所得」之出現;再者,被設算所得者往往是所得較低之一群,此些人被設算所得後,全體民眾之保費計費費基也跟著擴大,是以,費率即可降低;費率降低後,高所得者之應付保費就下降了,是以此措施使低所得者之計費費基增加,且相對的使高所得者適用之費率也降低,相對獲利的將是高所得者。再者,此措施也違反了水平公平,例如有年所得一○○萬元之甲、乙二人各自扶養了未有所得之父、母親,甲之父、母親參加了國民年金保險,乙之父母親已年滿六十五歲,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若有設算所得之規定,甲之計費費基為一、四一四、七二○(一、○○○、○○○+一七、二八○╳一二╳二),在費率為二.七%情況下,將使甲的年健保費增加了一一、一九七元,違反了楊署長「相同經濟能力者應負擔相同保費,不同經濟能力者應負擔不同保費」的主張。上述之例子亦闡明一事實:低費率反使高所得者相對有利。(作者賴美淑、朱澤民都曾擔任健保局總經理,鄭文輝曾任健保局財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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