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擺好看的

■ 蘇芊玲

二○○○年四月,發生在屏東高樹國中國三學生葉永鋕的死亡案,官司輾轉於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之間,後再更回高等法院,已經超過五年的時間。十八日早上在高雄高院開終結庭,近日即將宣判。

意外當天,葉永鋕於上課時獨自去上廁所,下課後被同學發現倒臥血泊中掙扎,經送醫不治。事後經調查,有許多男同學說該棟廁所年久失修、燈泡壞了沒換、地上積水濕滑,地方檢察官遂以「學校設備安全不足」為由起訴學校相關主管,這一點卻在地方法院就敗訴。

對於葉永鋕的死亡,另外還有一個說詞,卻一直未被重視。同班同學說,葉永鋕因具有較為陰柔的氣質和行為舉止,國中三年來經常受到欺負,有人脫他褲子驗明正身,也有人擋他去路揚言揍他,也因此造成他不敢或只在廁所沒人時上廁所的習慣。而當天在廁所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葉永鋕的不敢上廁所有無直接間接造成他的死亡,這是葉家父母最想知道的答案。

而對關心友善校園環境的民間團體人士而言,一個性別氣質不符合刻板印象的男學生,長期處於不友善的校園環境之下,造成他連上廁所這樣的日常小事都有困難,學校當然有責任。

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在去年六月通過,針對葉永鋕案,性別教育團體力主法官應該將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與條文慎重納入考量,查清楚葉永鋕的死因與校園性別環境不良的關聯性有多大,而學校該負的刑事或行政的責任又有多少?

令人遺憾且痛心的是,在高雄高院的終結庭,聽說審理法官不但不理會這項請求,還當庭將葉媽媽及性別團體的訴求斥責、奚落一番。葉永鋕生前來不及被這個法案保護到,即使他死後性別平等教育法已通過,還是換不來司法體系和學校當局的重視。

對此,我們深覺痛心,葉永鋕不應該白白犧牲生命,但如果我們的法官這麼缺乏性別意識,光是通過法律,有什麼用?

(作者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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