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沒有kuro又怎樣

■王朝鈺

在美國,包含米高梅(MGM)、華特迪士尼(Walt Disney)及EMI在內的二十八家公司聯合控告StreamCast Networks旗下Grokster和 Morpheus所提供的「點對點」(peer-to-peer)傳輸軟體違反智慧財產權一案,美國最高法院在今年六月二十七日做出決議,九位大法官無異議地認為該網路科技公司提供消費者軟體,因而促使用戶能隨意下載任何未經授權之音樂及影片等,屬違法之行為。

然而,該決議卻也跌破眾多觀察家的預言,因為最高法院所做出的決議與早先巡迴法院的判決大相逕庭,巡迴法院則從另一面看待該案,認為StreamCast科技公司之產品亦同樣能為從事合法目的之工具。

類似的情況亦發生在台灣,國際唱片交流協會(IFPI)對飛行網提出控告。判決結果或許對唱片業而言是振奮人心的消息,然而,是否就能因此停止社會大眾對P2P軟體的需求呢?答案是否定的。縱使沒了Kuro,消費者仍會尋求更便宜的管道取得歌曲,如改用ezPeer、BT(BitTorrent)、eDonkey、Kazaa等類似Kuro的軟體進行下載。

教育大眾對智慧財產權的尊重與認識,確實是健全法律觀念的良方。然而,當我們從廣告中看到眾多明星相繼地為MP3隨身聽(碟)代言時,卻也不免產生矛盾心理,歌手代言MP3隨身聽與禁止下載MP3的兩種矛盾形象結構也正浮現於你我的腦海中。從實際角度來看,或許建立合法的付費下載機制才是最可行的管道,但選擇權應由民眾決定,也就是說消費者所要的或許僅是專輯中的某一首歌曲並非全部,然付費下載機制的建立仍需靠法律的支持使其合法化。

當每一波新技術降臨你我身邊時,那股氣勢往往銳不可當,最後終將所產生的新技術賦予合法的位階,第四台的形成不亦是如此?(作者為淡江大學美國研究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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