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守訓不守法 道德不道德

◎ 阿仁奇

司法案件宣判,總是有人對結果感到滿意,有人不滿意,也沒有什麼好說的。但是,如果司法審判的結果,是使司法本身受到審判,則受害的,是司法本身,也是活在這個司法制度下的整體人民。對於這些使司法本身受到審判的人,我們可以稱之為「非法」之徒;這些非法之徒的非法行為,如果沒有受到輿論的譴責或是司法本身的制裁,則司法的尊嚴、權威,及其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都會一點一滴地喪失,而使得一個法治社會走向沒有法治的狀態。就種種的非法之徒而言,操弄法律來達到自己政治、道德、文化目的的人,對法律的傷害最大,而扁案中的蔡守訓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雖然,「民主」似乎即將成為過去式的台灣目前沒有皇帝,然而蔡守訓卻把古代帝制中國漢族士人的道德觀視同皇帝的訓示,自己則是盡心盡力要維持這些聖訓的包青天,所以他和他的同僚才會有什麼「公使錢」、「養廉銀」、「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作之君,作之師」的說法。

做為一個民主制度下的法官,蔡守訓沒有遵守法官的職業道德,沒有在遵守法條與了解法意之間的張力掙扎奮鬥以維持法的尊嚴,而是播弄筆舌來彰顯自以為是的帝制中國下儒士的道德觀;他把個人道德、所執守的文化理念輕率地置於國法之上,以自己為君、為師的傲慢態度,也頗令人不齒,並為台灣的司法、以及活在這種司法制度下的我們感到悲哀!(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教授)

當初他說公使錢

◎ 朴梓

馬總統於大選前判無罪的「特別費」案,有學問的法官,考據宋朝的「公使錢」引申馬市長的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公款私用是無罪的,幕僚余文輕判一年聊表交代。考據「公使錢」來論證被告無罪,不該是馬先生的律師該做的嗎?怎麼由法官越俎代庖?

剛宣判陳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如果特別費是市長的實質補貼,那性質一致的國務機要費不是總統的實質補貼嗎?既然前例在先,同樣這一位法官怎不來個「公使錢」是實質補貼,公款私用無罪?

而且馬英九的部屬余文輕判一年,為什麼陳水扁的部屬馬永成卻重判二十年?

人從法,則法行;法從人,則法敗。從以上兩個大案觀之,馬扁有否受公平的判決?我國是法行法敗?不言可喻。(作者為公務員)

如果余文轉作污點證人

◎ 周武榮

陳水扁案件的共犯陳鎮慧,案發時遭特偵組聲請羈押,事後取得同意轉列污點證人;如果陳鎮慧一開始沒有被羈押,是不是還會轉污點證人?值得懷疑。這種取得事證的程序,是不是符合程序正義?對於羈押後,轉列污點證人的程序及其證詞的可信度,是不是必須加以嚴格立法?值得研究。

試想,如果馬英九的案件,特偵組也用羈押的手段辦案,而共犯中也有人因為被羈押轉作污點證人,馬英九會不會有冤獄的可能?

台灣司法史上兩個「總統級」的案件,凸顯了台灣的法律制度存在太多的解釋空間;事證的取得,也存在太多的個人意志;方法不同,取得的事證就會出現很大的差異。且台灣對於程序正義的立法,也相對寬鬆,因此歧異的司法實例是必然的。

不要以為這種「差別待遇」哪一天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法律的對象是每個你我,因此該是慎重思考司法改革的時候了!(作者現任法律事務所所長)

以法官職務服務政治

◎ 陳安

法律不是至高無上的,法官也不是不可挑戰的。別忘了,當年的「戒嚴法」、「出版法」也是法律,而今安在哉?而法官貪贓枉法,身陷囹圄也時有所聞呢!

蔡守訓用判決書批判扁珍「視法律如無物」,並不是什麼讜論,還要檢視法律是什麼人訂的,馬英九一心想要制訂的新版集遊法,不是被罵到臭頭的惡法嗎?執法的人如何詮釋法律,一樣要接受全民的檢視。

拿「國務機要費」案比較「特別費」案,可以明顯看出同一個法官,對政治人物的寬嚴不一、喜惡有別。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吳淑珍「以總統職務服務財閥」是萬惡不赦的,那麼如果有人「以法官職務服務政治」,不是也很可恥嗎?(作者曾任新聞周刊副總編輯)

想起國旅卡與台開案

◎ 方博民

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案,都是屬於政治人物使用公帑的案件,很難跟政治切割。國務機要費只有一人能用,特別費為各級首長官員使用,一人用的可以極力批判,那眾人用的就是「歷史共業」所以沒事?國務機要費沒有歷史共業嗎?再想想先前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案件,眾多公務員涉及刷卡換現金的「貪污」,司法選擇性地屈服了。罪、刑的標準何在?

又如台開案,沒有政治的操弄嗎?第一次二審的判決,載明了成罪的內線都是公開的事實,既然公開,怎麼又是內線呢?為何法官還會認為有罪呢?法官在判決書中說的理由是,因為他們跟董事長吃飯,董事長用公開的消息作獲利的保證,才讓這些人買了彰銀要釋股的台開股票。可是當時的背景,彰銀正準備被台新金併購,判決書的說法跟「天下圍攻扁嫂還在搬錢」的創造劇情有何不同呢?而後來,彰銀未被併購,爆料台開案的名嘴卻當上了彰銀的民股董事,這當中有沒有關連?

可惜的是,這些都被模糊了!因為政治!(作者為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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