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災害救助金,發很慢?

◎ 謝志誠

九二一大地震時,政府曾因慰助金與租金補助款的發放速度遭受批評,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劉兆玄以「中央至地方的公務人員每天都很努力做事,不希望…未掌握正確訊息,抹殺公務人員的辛勞,打擊士氣」提出反駁。沒想到,八八水災之後,災害救助金的發放又興起波瀾。一下子是災民與媒體指責政府比慈善團體慢,接著又是中央政府意在言外的要縣政府「加油」。問題在那裡?

政府「災害救助金」與慈善團體「急難救助金」本質不同:政府提供的「災害救助金」,屬於公法上的救助,本質上不同於慈善團體的「急難救助金」,因誤領或誤發而負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把兩者拿來比較,對基層公務人員不公平,對災民也不見得有利。

發放對象與標準有疑慮,不得不慎:以「安遷救助」與「住戶淹水救助」為例,前者以實際居住人口數作為核發標準;後者則以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的現住戶為發放對象。但所謂「居住事實」相關法令迄今未有具體的認定標準。九二一大地震後因「居住事實」所引發的爭議與至少有十五位基層公務人員因此被起訴的教訓,顯然未獲重視。如何認定「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以淹水最嚴重的台南縣與屏東縣為例,要不是縣政府分別斷然採取「由村里長認定,無須查報」及「政府推定為主、災民申請為輔」等措施化解事實認定的困難,爭議至今恐怕仍沒完沒了。

中央批評地方發放效率,有欠公允:為縮短救助金的發放時程並減輕重災區鄉鎮公所的負荷,高雄縣及屏東縣政府於第一時間採取應變措施,調整災害救助金核發規則,一方面授權鄉鎮公所逕為審定救助對象,並由縣政府直接匯款入戶;二方面派員進駐緊急收容中心或重災區直接受理申請、審定與撥款。地方政府在行政程序上的簡化與努力,中央政府不幫忙辯護就算了,還倒踹地方政府一腳,有欠公允。

避免基層公務人員「二次」受害:九二一大地震後,各界對救助金發放應從寬、從速認定期盼殷切,其情境一如今日,社會卻早已遺忘當時不少基層公務人員,因此被檢舉偽造文書、圖利,承受訟累的折磨。

八八水災救助金的發放漸告一段落,當社會與中央政府交相指責地方政府的同時,有誰願意為基層公務人員講講話,避免「二次」傷害?

(作者為前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台大教授,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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