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投資人望洋興嘆 經濟犯潛逃太容易

◎ 詹德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日前傳訊涉及背信案之遠東航空公司前董事長崔湧,但未到庭,加上並未如交保時規定,前往轄區派出所報到,疑已棄保潛逃。

從早期鄭文彬,到近年陳由豪、曾正仁、朱安雄、王玉雲,以至於王又曾,除王又曾係案件爆發前聲請重整時出境,其餘或在偵查階段,或於法院審理中,或是定讞執行前逃匿。原因之一,乃重大經濟犯罪被告,可能面臨背信重罪,即便是重金保釋,然從人性弱點出發,仍有逃匿之虞,職故,司法界對於重大貪污或經濟犯罪被告,實務上不得不以羈押,或是派員全日跟監以因應,如葉素菲、王令麟等。

雖然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得羈押。惟近來媒體名嘴,或是民意代表,多次就個案對法官裁定羈押的心證提出質疑。法官應獨立審判是鐵則,但畢竟彼等亦是凡人,如何能長期「抗壓」,完全不受因特定人操作而形成的「價值觀」,個人非常保留。復以今年三月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未來在羈押裁定中,似乎不得不將人權的因素加以考量。

又法務部為防範被告逃匿,雖訂有「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之聯繫作業要點」,但據美國聯邦調查局的教材,對特定人進行跟監,若屬強迫性二十四小時全程跟監,單一對象可能需要投入十二人,若為情報性跟監(以不為對象發現為前提),則需要更多人力,以目前重大經濟犯罪,自偵查迄定讞,可能費時數年,實難想像警察機關、調查局,如何能負擔此一龐大人力需求,又即便「不計成本」,效果如何實在令人懷疑。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即便未來與外國簽署引渡條約,若要將外逃重大經濟犯罪被告追緝回國,還得視被告逃亡的國家是否有能力將其逮捕為前提,這是屬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倘為有效防範重大經濟犯罪被告逃匿,司法機關似應思考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假釋犯配戴電子腳鐐作法進行修法,對於重大貪污及經濟犯罪被告配戴電子腳鐐,不但能落實人權立國,減少預防性羈押,亦可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減輕司法警察機關負擔。

(作者為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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