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談幼稚園教英語

◎ 謝瑞智

最近教育部發表一篇研究報告,結論說:「英語學得早、不見得學得好!」任何兒童學習新鮮事務,不是每項都能成功,此乃兒童成長實際經驗所得,依此訂定影響全國兒童教育之政策,實覺過度草率。

幼兒早學語文,先進國家均已採行。學得很好的大有人在,最近一例二○○九年全國大專院校英語演講比賽於四月四日舉行,結果奪冠獲十三萬獎金的政大生陳仲聞,是從幼稚園就學英文,因此「英文也是母語」,這不就是實際案例推翻教育部的研究嗎?

從父母的心態言,沒有一位家長會放棄望子成龍成鳳之機會。如父母與兒童有意願要學習,政府沒有封殺的理由。此兒童之教育權,不僅世界人權宣言第廿六條所規定:「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之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其他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廿八條、我國憲法第一五九條及第七條也都規定平等之教育機會。教育基本法第七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的自由,政府應依法令提供協助與經費補助;今不但不補助還取締封殺!

民間「全英語教學」「雙語教學」甚為盛行,造成富有階級之子弟,可上雙語或美語班,有的更送往英語國家就學,至於貧窮階級只好望子興嘆!此一政策顯然違背教育機會均等之原則。且對馬總統之「全民英語與國際接軌」的主張,也有陽奉陰違之嫌。

教育部所謂「依法行政」,即依幼稚教育法第廿一條第五款的所謂課程標準,而該課程標準係屬行政命令。該部竟頒布行政命令再透過解釋,以致違背所有高階的憲法、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及教育基本法,公然推翻「法律位階理論」原理,這還配稱為法治國家嗎?

(作者為前師大教授兼訓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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