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與美國談CECA

◎ 雲程

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說CECA「可能是兩岸邁向統一的重要一步」,台灣輿論的反彈也相當強烈,總統府因而表示,協定名稱、方式及內容未來都將廣徵社會意見,尋求社會共識,「名稱是可以討論的」。無論換上怎樣的名稱,涉及主權議題,都與台灣的「領土地位」密切相關。為此,我們首先該問:台灣與中國到底是「國內」,還是「國際」關係?

前美國國務卿鮑威爾曾定義:無論是台灣或所稱的ROC,都不是「國家」。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二○○七年曾誤解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為「台灣屬於中國」;結果不只美國,連日本都正式去函要求更正。這些事實說明了:台灣雖非國家、卻也不屬中國,答案只能是「地位未定的自治領土」。

目前對台灣地位的主張中符合此一前提的,至少有「美屬說」:台灣是「美國憲法」下的海外非整併領土;與「佔領說」:台灣是以美國為主的戰勝國或聯合國的自治託管領土。台灣當局(或所稱的ROC)只是「受託管理者」而非「擁有者」—不但沒資格以「國內當局」與中國私相授受,更無法以「兩國政府」與中國談論合併事宜。台灣當局,就是不得片面改變現狀。

由於國際法下,領土移轉的唯一形式是「條約」。台灣的地位在「美屬說」或「佔領說」的主張中,皆須由「有權的」美國或聯合國設立的特別委員會,與台灣當局(或中國等)洽商辦法、簽署條約,再經由台灣人民公投同意等國際法、國內法的複雜程序後,才能確定下來。

這並不是特例,即使堅稱香港為固有領土,中國也要先透過修憲設立「特別行政區」(一九八二)、與英國簽署國際條約〈中英聯合聲明〉(一九八四),最終通過〈基本法〉(一九九○)完成整套法制準備後才能安心收納。對有權國家而言,必須通過「從國際法到國內法」雙重法體系的機制轉換,才能完成領土的讓受過程,並非總統一人可恣意揮灑。

CECA的確將讓台灣與中國更緊密的整合在一起。而這是源自國際社會長久混淆「台灣地位」與「中國代表權」兩議題,從而無視台灣人也應享有最基本的「領事權利」所致。相關國家必須謹慎對應台灣因缺乏「領事權利」,被迫與中國「生米煮熟飯」的局面。

(作者著有《佔領與流亡》,全文請見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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