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10、34號公報----維持市場秩序 保障投資大眾

◎ 陳友炘、王友珩

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日前決議,修正第十號、第卅四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的政策方向雖然正確,但「時機不宜」,因現值各國經濟衰退的非常時期,恐造成企業難以承擔的結果,因此建議總統應「暫緩實施」。

隨著世界資本市場融合速度加快,連美國都開始著手調整現行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GAAP),預計於二○一四年全面實施國際會計準則 (IFRS)。當各國陸續與國際財報準則接軌時,台灣也必須漸進式轉換為國際會計準則,與各國一致,才有助全球市場之發展。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係參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所訂定;而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卅四號則係參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卅九號所訂定。

修正後的第十號會計公報指的是「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修正的原則是將存貨的定義從製造業存貨涵括到勞務存貨,要求企業應在財務報表上將存貨逐項揭露,同時也必須將當期無法回收的成本認列為費用;而第卅四號會計公報,則是要求銀行的放款如果有客觀證據出現,就要提列備抵呆帳,所謂「客觀證據」又分為二大類,第一類為強制因素,有破產、逾期九十天、其他銀行收回信用額度、財務困難債務重整、重大舞弊等,只要發生其中一種,就要評估損失。第二類為未付健保勞保費、營業稅、所得稅、未付本金和利息、信用評等惡化、離婚、其他債權人採取法律行為、公司損失重要客戶經理等,如發生二到三項,要評估損失。

財務報表,應是讓外界檢視企業經營狀況的櫥窗,投資大眾可藉由財務報表所揭露的資訊,了解這家企業到底有多少的投資價值,也是讓金融機構評估這家公司有多少還款的能力,來決定到底能不能給予融資貸款。簡單的說,那就是金融市場的紅綠燈。

財務報表警示作用的發揮,全繫於企業經營實況是否能夠真實的被反映出來,倘若仍遮著面紗,怎麼能夠讓投資大眾安心呢?特別是投資人近年來於證券市場上從雞蛋股一路買到地雷股的情況下,政府要提振投資人的信心,就更應強制企業將經營訊息正確的揭露,建立市場秩序,而不是為了讓企業好過冬就讓步。

(作者分別為律師、美國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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