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避免筆錄失真 維護受訊問人權益

■ 蔡宗恩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選任辯護人之權,但是實際上民眾在被偵查人員拘提、逮捕等急迫情形下,未必能在法定的四小時內找到律師;即使有律師協助,但律師在場如何行使權利,偵查機關的認知與保障人權的普世共通理念間有很大的落差。

去年十四歲少女小廷攜帶毒品入境在桃園國際機場遭查獲一事,即是由檢警專案陪訊律師陳文正律師陪同小廷接受第一次偵訊。日前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判決小廷無罪,能有此一令人振奮的結果,除了法官能從少年保護事件應重矯正的實質功能的方向思考,沒有硬將條文加諸小廷身上以外,也顯示律師在場陪訊,除了能維護受訊問人應有之權益外,也可適時給予情緒上的安撫,有助於事實真相之發掘。

偵訊中製作之筆錄是刑事案件起訴以及法院審判之重要依據,律師如能完整發揮在場陪同偵訊之功能,則在法院審理時,即可大幅減少對筆錄真實性與任意性之爭執,可以有效避免訴訟程序冗長、無謂浪費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之弊端,最終亦可建立人民對司法判決之信心!

(作者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規研究暨業務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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