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李慶安負有舉證之責

■ 邱彰

李慶安立委擁有美國國籍的風波,已經渲染很久了,最近在各界「逼供」之下,李慶安還請了律師為她辯護,該律師引用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三四九條第A-4 款為她解釋。

但律師忘記講的是,同法同條B款明定,如根據本法,使得喪失國籍成為一個議題或訴訟,則號稱喪失國籍的人負有舉證之責,也就是,他或她必須證明放棄國籍是自願、而非被脅迫的。

李慶安的情況,美國當局極可能認定她是被脅迫的,而脅迫她的就是台灣法律,因此她的美國籍仍然有效。換言之,美國國籍不是自己說沒有就沒有了,還得看美國准不准。

我個人曾因為當選立法委員,去第三國宣誓放棄美國籍,美國領事一看到我填寫「放棄國籍」的表格,就問我「你是台灣立委嗎?」他看來經驗豐富,他說,如果我內心不願意放棄、但礙於某些規定必須放棄,那他就不會准我的申請。他還說,很多台灣立委都因為美國不准,才繼續擁有雙重國籍,這是公開的秘密。

台灣的法律其實早就料到這招了! 因此在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兼具外國籍者在就職前,應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所以根據台灣法律,李慶安也負舉證之責。她的「自動消失說」,根本就不成立!

李慶安曾在媒體前亮出她的台灣護照首頁,但她宣稱擁有美簽的內頁,卻未亮出。 我們很好奇, 請問她,她的美簽上面蓋過美國出入境的章嗎?她的美國護照蓋了「取消」的鋼印嗎?

李慶安身世顯赫,父親曾任行政院長,兄弟姊妹不是立法委員就是行政長官,在國民黨裡人脈深厚,因此面對她的國籍風波,立法院長及國民黨主席的態度都十分低調,只會不斷的說「依法處理」。

既然法律規定她有舉證之責,而且為了維護國會的尊嚴,樹立公職人員的典範,李慶安是不是把她的美國護照,在媒體的陪同之下,拿到AIT去確認失效,以杜悠悠之口呢? (作者為美國執業律師)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