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再評司法官考績制度

■ 何克昌

屏東地檢署十二日致函自由廣場回應拙撰「檢察官考績之國際大笑話」乙文,筆者至表歡迎,也希望各界重視此問題。

不過來函指稱:「檢察官考績的產生是由行政科室等人員評定,此種說法與目前實務作業不符,應係純屬誤會」云云;按來函並不否認法警、書記官、檢察事務官、行政科室等人員參與檢察官之考績審核,可見筆者並無誤會情事。況來文又稱:「其中檢察官人員有八人,佔委員人數近半數強」,換句話說,參與考績審核的委員中行政人員占一半以上(十一人),如此豈非承認國內檢察官之考績係由行政人員在決定?何來誤會之有?此外,實務上八名檢察官委員中,其中七位係由首長指定,如此,檢察官的評鑑機制何在?

按台灣的考績制度,向來係由行政首長一人評定,民國六十一年蔣經國先生擔任行政院長,為促進機關內部人員和諧,乃提出四大公開:意見公開、人事公開、獎懲公開、會計公開;各行政機關即成立考績委員會,由同仁推選考績委員,避免考績流於首長專斷,然而這套制度係針對行政人員而設,並不適合司法官評鑑機制,台灣將行政機關的考績制度引入司法體系,就會造成由法警、書記官、檢察事務官、行政科室等人員來評鑑檢察官,姑不論行政人員之評鑑能力問題,其隱藏的意義,則是行政體系操控司法官,自然變成「國際大笑話」!

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薩克森邦之法官考核辦法,其考核項目為:專業知識、理解能力、口語表達能力、文字表達能力、處理能力、待人接物、溝通技巧、吃苦耐勞等數項,相較台灣為了讓行政人員看懂檢察官的「年度績效」,只好以尚未銷除案號的案件數來決定檢察官辦案成績優劣,結果造成檢察官競相消除案號;此種考績方式,豈非成為國際笑柄?

近來多位政要或政商名流涉及刑案,面對檢察官的偵查或公訴,大家都希望能有一位具有偵查品質能力的檢察官,切實釐清涉案情節,但要培養一位優良的司法官,則應建立良好的評鑑機制,倘缺乏健全評鑑機制,如何評定一位優秀的司法官?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此其時矣!(作者為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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