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教師甄選程序說明

〈回應〉

■教育部

林風君九十四年四月廿五日於自由時報投書中,有關教師甄選程序之相關疑義,教育部茲澄清說明如次:

教師法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施行後,配合師資培育管道的多元開放 - 由「儲備制」取代「計畫制」的師資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改為聘任制,並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主要理念係為建立教育專業自主及自律、促進各校特色多元發展,爰將教師聘任之重心由教育行政機關移轉到以學校為主體,賦予學校教師共同參與形成意見之機會,期建立校園民主機制。

教育部為促使各校辦理教師甄選公正、公平、公開透明,減少弊端產生,並已規劃辦理各項配套改進措施。其中為使現行學校自辦教師甄選之資訊透明化及作業公開公平具公信力,邀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等機關共同研商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針對各校辦理教師甄選各項作業流程明確規範,供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之參據,以期建立輔導機制。依該要點第三點規定,學校教評會如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係由教評會定之,又甄選各類委員係由學校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決議推薦人選密送校長擇聘之;另為落實迴避規定,該要點並明訂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等各類委員如為報考之校內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均應行迴避,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基此,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業已建立一公平、公正、公開之機制,校長尚無法逕行聘請甄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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