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如何扭轉委員會的議事違法?

◎ 邱子安

週一、週三(十六、十八日),徐欣瑩主持內委會連環車禍,違法甚鉅,又受藍白席次護航,維持錯誤會議效力。其實,常設委員會向來是立法院最容易出錯的場域,八個會十六個召委,一人一把號,經常出問題。不如趁此事件探討:如何扭轉委員會的議事違法?

可以想到的辦法,有涉及表決的、也有不涉及表決的。但通常議事錯誤,就是被多數強力通過,才能維持。因此,不涉及表決的機制或許較佳。

三一八太陽花運動爆發,源自三一七張慶忠的違法議事。張違反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後段,搶了陳其邁的排案權,更有諸多議事違法;三二六時,復由有排案權的陳其邁主持,由諸民進黨委員提案通過決議,認定三一七會議自始無效,所以議事錄官方文件都不存在三一七會議。

但是,因有太陽花的豐沛民意支持,才能在席次劣勢下通過。立院恪守議事法規,總不能永遠靠他律監督。惟法規上用程序動議(委員會準用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確認議事錄(準用議§五十四)、復議(準用議§四十二、四十三),必須在本次或下次前提出,遭反對更須表決。這等同要在原先違法的多數手上,搶下議事合法,緣木求魚。

若不動用表決,自從三召委時代以來就有召集委員會議,可以援引。每會期之初,兩位召委須分配審查機關、輪值表、經費運用,總會召開召集委員會議。因為出席人就兩人,即使表決也不會有輸贏,是個可以用說理說服取代投票的機制。另外,委員會主席為了時效重大事項而召集協商,再由會議追認(準用議§9IV),也有類似優點。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內委會,其他事項記載兩位召委協商,載明預算提案文字提出後要修正,一定要提案委員同意、簽名。解釋上此例視作召委會議或時效重大協商,都說得通。

十八日傍晚韓國瑜主持協商,沒有接過這碴,可能並非壞事。因為,院長主持的黨團協商(與前段時效重大協商不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其實是院會決議的特別提案程序。以此處理委員會議事違法,終究與委員會中心主義有違,還會開啟院會是否能打斷委員會審查中議案的無謂爭議。

本文認為召委會議、時效重大協商這兩種機制,是解決常設委員會議事違法較佳機制。當然,這只是技術層面,最終還是違規犯錯的政治人物要有共同守護立院制度的認知和意願。(作者是NGO兼職人員,專欄作家 曾任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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