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繳百萬換免當兵 重創兵役公平性

◎ 陳埜

拜讀貴版「軍刑法逃亡罪,量刑過輕之患」,深有同感。

近日有一件逃兵罰款案例:南投縣李姓男子因不願服兵役,二○○八年廿三歲時出國留學,期間未回國,也不理會鎮公所的兵役催告,南投地檢署調查認定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並發布通緝令,李男在二○二二年滿卅七歲時才回國,但已超過《兵役法》規定的「除役年齡」,南投地院認定他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五個月徒刑,緩刑二年,並要求繳付十五萬元罰金。檢方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決,但認為李男在美國擔任軟體公司經理,年薪約台幣七百五十萬元,要求李男應給付公庫一百萬元台幣。

此案例為部分役男及家屬開了一扇後門,畢竟過去軍中存在太多霸凌及意外死亡案例,尤其洪仲丘命案後,更讓他們不願服兵役,深怕一個不小心,命都沒了,加上服役期有一年,恐會耽誤學業,延誤工作機會。

筆者在學校辦理兵役業務時,有家長在幫學生辦理退學時,竟然也提出相同想法,已經準備好一筆錢,供孩子出國讀書,然後在國外落地生根,等年過卅六歲再回國。

有鑒於此,針對《兵役法》第三條「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筆者建議應將除役及役齡之年齡區分開,並將役齡拉高,另針對逃避兵役者提高刑責,以防藉著繳交罰款而大大方方逃避兵役,進而影響《兵役法》所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之公平性。

(作者是大學的生活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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