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行所當為,為金管會喝采》

◎ 陳景安

紛紛擾擾的台新新光合併案,在合併經雙方董事會同意後,中信金控拋出它將申請公開收購進行非合意購併,一時市場炸鍋,同時引發合意購併進入最後階段是否容許另一家申請敵意併購?及所造成的破壞性影響是否符合公衆利益的問題。

中信金雖然延引了2018年公布的法條准許進行非合意購併,但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合意購併推不動,購併案停擺,政府才制定出來作為刺激併購的另一個途徑。當時並未想到兩者同時發生在情況,或者被用來干預合意購併的手段,因此本案是台灣史無前例的案件,金管會如何處理?決定了往後金融機構整併的遊戲規則,至為重大。

9/16金管會召開記者會,以四大理由駁回中信金的申請案,除了中信金本身的申請案內容有多項缺失:包括投資計畫內容對於各種整併可能狀況未有完整規劃,致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不完備;對於如未能完成整併之釋股處理欠缺具體執行內容;對被投資事業壽險子司財務狀況掌握不足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及公開收購以換股為支付對價方式對雙方股東權益保障不足等疑義外,更涉及金融市場健全的基本遊戲規則,包括合意併購進行中,以提起惡意購併競價、干擾股東會的正常選擇、把申請非合意購併作為非常規競爭手段等,對金融穩定及公共利益的影響,在金管會這次的裁決中給予明確否定,即時明快,遏止歪風,為所當為。

經過此次事件,我們也建議金管會宜將這些事項在施行細則中予以規範。

中信金此次用突擊的方式介入新新併,本身準備不足,而且時機選擇明顯以促成合意併購破局為目的,提出的財務規劃又極為草率,再加上中信金主事者本身的適格性問題,我們認為金管會鐵腕予以駁回勢屬必要。此舉不但釐清了兩種購併模式競合的分際、宣示非合意購併以現金為主,確立了購併的進行框架,以免市場陷入無所適從,值得讚揚!

新政府成立以來,行所當為一直是重要的檢驗標準,金管會此次行所當為,以市場秩序及公共利益為準繩,建立良好的購併規範,值得喝采!

(作者是股市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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