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廢除機關首長甲乙丙章 確實建立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制度

◎童文龍

近日鬧的沸沸揚揚的京華城容積獎勵案,據報載是由時任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代蓋「柯文哲(甲)章」決行,也就是說彭振聲是以柯文哲市長分身的身份代為決行,彭振聲蓋柯文哲甲章,就等於是柯文哲親自蓋章一樣,彭振聲與柯文哲應同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這並不表示柯文哲沒看到公文就可以脫身,也不表示柯文哲可以以甲章不是他本人蓋用為由推卸法律責任。

報載由時任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代蓋「柯文哲(甲)章」決行,也就是說彭振聲是以柯文哲市長分身的身份代為決行,彭蓋柯甲章,就等於是柯親自蓋章一樣,彭與柯應同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資料照,本報合成)報載由時任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代蓋「柯文哲(甲)章」決行,也就是說彭振聲是以柯文哲市長分身的身份代為決行,彭蓋柯甲章,就等於是柯親自蓋章一樣,彭與柯應同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資料照,本報合成)

彭代蓋「柯(甲)章」決行 以柯市長身代為決行 

等於是柯文哲親自蓋章 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機關首長因日理萬機分身乏術,會將某些公文授權由其信任人員核決,所以會增刻職名章供其使用,但其分身不會只有一個,所以才會有俗稱的甲乙丙章,但在首長請假或出國期間,因本尊不在,分身當然不能使用,而應依代理相關規定辦理,以明法律責任;但甲乙丙章並不是法律用語,在行政院訂定的「文書處理手冊」並沒有相關規定,它是舊時代援引慣例的產物,社會大眾不明白這種層層甲乙丙章關係,其實早就應該予以廢除。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所以各級機關都依據此規定,訂有分層負責作業要點及分層負責明細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也都訂有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供所屬各機關遵循使用,依此規定處理,方為正辦。

職名章及增刻職名章之蓋用效力與簽名同,有其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豈可不慎

(作者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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