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土法是洪水猛獸或護身符?

◎ 陳明燦

值此全球暖化以及急端氣候頻仍之際,台灣亦不能置身事外,故如何建構一套有效土地利用規劃與管理整合機制,確保國土安全及實現國家永續發展,毋寧是全民共同願望,政府更責無旁貸。

鑑此,我國「國土計畫法」(下稱國土法) 於民國(下同)一○五年五月一日施行,以匡正存在已久土地利用規劃弊端(如欠缺土地功能與供給導向之規劃思維),此亦為國土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緣依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一一四年四月卅日以前(事實上本應於一一三年四月卅日即公告)公告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圖,茲因其內容具有高密度之土地使用管制性質(分區、分類與使用地類別),是於公告後人民經由套繪即得知悉其土地使用種類與內涵,若其使用現況與之不符則恐有面臨地上物拆遷以及違規裁罰等問題。

故而若與現行區域計畫法之規制內容相較(管制密度雖無較低但違規裁罰不落實),明年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勢將引致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心感不安而將國土法視為「洪水猛獸」。究竟其果真屬之抑或為全民之護身符,應屬見仁見智者,筆者提供二點管見供參:

一、重塑土地財產權內涵、並輔以適當損補措施

茲以被劃入第一類農業發展區(屬優良農地資源地區)之農地為例,會出現侵及憲法上(土地)財產權保障或尚屬社會義務之爭議。但不可諱言地,伴隨國土保安與環境生態保育(公共利益)重要性之日增,憲法上農地私權保障之比例勢必逐漸減少,但必須借用例如「發展權移轉模式」(TDR)予以適當補償,果爾,則應擴充國土法第卅二條第二項之適用範圍(不以既有合法可建地之降限為限)。

二、建構土地利用與管理整合機制、確保土地利用處於適地適用狀態

承前,農業部對保有全國優良農地之最適數額及其區位應適時提供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其地方農業機關亦應與相應地方國土計畫機關整合協調、並將 其部門計畫(農業發展計畫)之區位優先(限縮)於第一類農業發展區,避免財政資源之倍多力分,進而讓區內農民對其權益確實感受到「照顧」、而非僅是權利之被剝奪者。

(作者為台北大學特聘教授兼公共事務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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